二十年后卖房人反悔收回房屋,诉讼时效如何认定?北京房地产律师解读

2025/07/02 22:42:08 查看14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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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买卖,二十年后卖房人反悔要求收回,合同是否有效?买卖双方又该如何承担责任?这起案例将为你揭开农村房屋交易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孙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自己与陈辉于 2004 年 2 月 24 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判令陈辉将位于某村的一号房屋返还;

诉讼费用由陈辉承担。

孙强称自己是某村村民,2004 年 2 月 24 日,将名下一号房屋出售给非本村村民陈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农民集体所有,陈辉非本村集体成员,根据《民法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诉请法院判决支持诉求。

(二)被告的抗辩与反诉主张

陈辉辩称:

本案已超诉讼时效,应驳回孙强起诉;

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购房协议有效,即便无效也只是部分无效,协议经村委会主任及委员见证担保,是双方真实合意;

若协议无效,孙强应负全责,其应返还 12000 元购房款,并赔偿自己信赖利益损失、区位补偿价等共计 1981052 元;

诉讼费及反诉相关费用应由孙强承担。

孙强则不同意反诉请求,认为陈辉要求退还购房款,应同时返还房屋;损失赔偿应依双方过错比例,且协议无效因法律规定,自己无过错,即便有,双方也应同等担责,部分诉求无依据应驳回。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履行:2004 年 2 月 24 日,孙强与陈辉签订《购房协议书》,约定孙强以 12000 元将一号房屋售予陈辉,陈辉付款后,孙强交付房屋,协议有见证人和担保人签字 。

身份与证据情况:孙强提交证明和户口页,显示其为非农业家庭户;陈辉认可证据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并提交房屋现状照片,孙强对照片真实性存疑。

评估结果:经陈辉申请,法院委托乙公司评估,报告显示宅基地面积290.46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266.49 平方米,评估总价 1685132 元,其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1271845 元,房屋重置及装修附属物价值 413287 元 。孙强对区位补偿价有异议,陈辉无异议。

房屋变动情况:双方确认买卖时正房三间、东边一间厢房,2016 年厢房坍塌后,陈辉拆除重建,保留正房主体并装修。陈辉买房时是非农业户口,非本村城镇居民,300000 元信赖利益损失为自行酌定。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购房协议书》是否有效,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合同无效后,房屋返还与损失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与诉讼时效:根据法律适用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因陈辉非本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且主张合同无效非债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陈辉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责任承担认定:合同无效后,财产应返还,有过错方赔偿损失。孙强明知房屋禁止流转仍出售,多年后又主张无效,违反诚信原则,应承担主要责任;陈辉购房时未尽审慎义务,负次要责任。

损失赔偿依据:参考评估报告,结合房屋土地市场价格、拆迁政策等因素,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价值合理,予以支持;区位补偿价虽孙强不认可,但未举证反驳,酌情支持;已支持房屋相关价值,不再支持返还购房款;陈辉未证明其他信赖利益损失,该项诉求不成立。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孙强与陈辉于 2004 年 2 月 24 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

陈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一号房屋腾退返还孙强;

孙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辉经济损失(区位补偿价890000 元、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装修附属物重置成新价 409207 元),共计 1299207 元。

此判决明确了合同效力,平衡了双方权益,规范了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警示

严守政策红线: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合同必然无效,面临钱房两失风险,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

谨慎购房决策:购房前充分了解政策法规,核实房屋产权性质和交易合法性,避免经济损失 。

(二)售房者与纠纷处理建议

秉持诚信原则:售房时如实告知风险,避免因利益诱惑事后反悔,否则将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

依法解决纠纷:发生争议优先协商,协商不成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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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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