逝者生前的“口头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2025/07/03 10:39:42 查看36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口头遗嘱,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口述的方式安排自己去世后财产如何处理的一种遗嘱形式。根据民法典第1138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口头遗嘱并非常态,是有适用情节的要求的,即只有在危急情况下口述的遗嘱才能成为口头遗嘱,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有能力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口头遗嘱就自动失效了。


举例来说,某人在手术前在两名医生见证下订立口头遗嘱,如果术后陷入昏迷或者去世,那么口头遗嘱即有效,如果术后康复,则口头遗嘱自动失效,在康复后因故去世的,不能再按照之前的口头遗嘱处理遗产,如果没有订立新的遗嘱,则只能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遗产。


下面再来学习两个案例可以更好的理解口头遗嘱的适用:



案例一:


老夫妻俩育有一儿一女,两人有夫妻共有房屋一套,老头去世后,各方未处理房产,女儿移民澳大利亚,老太太晚年都和儿子及孙女、孙女婿在一起生活。后老太太也去世,子女因房屋的分割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儿子认为,老太太生前多次明确表示房屋留给儿子,不给女儿,且女儿没有对母亲尽赡养义务,不应分得遗产。


老太太的邻居出庭作证,证明老太太和儿子及孙女、孙女婿一起居住十余年,生前曾和她说过几次称女儿不孝顺,没养她,她的房子要留给儿子,邻居表示没有见过老太太的女儿。老太太孙女的朋友出庭作证,证明曾协助老太太孙女照顾住院的老太太,老太太多次和她说过女儿不孝顺,房子要留给儿子。


法院认为,老太太生前在非紧急情况下所作的口头表述不符合口头遗嘱的法律要件,不能作为口头遗嘱,鉴于老头老太太都没有订立遗嘱,因此判决夫妻俩的共有房屋按照法定继承由子女继承,由于儿子确实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应予以多分。最后判决儿子获得房产的62%,女儿获得38%。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到,日常的口头陈述是不能视为口头遗嘱的,我们一定要用合法的法律形式订立遗嘱才能让遗产的处理最大程度地体现自己的真实意志。



案例二:


陈某坤病逝后,其再婚妻子张某芸(继母)起诉继子陈某锋,要求按法定继承平分遗产(含北京房产、车辆及存款)。陈某锋主张父亲临终前在三位见证人(姐姐、弟弟及战友)在场时立下口头遗嘱,将所有财产留给自己。


法庭上双方重点围绕遗嘱展开对峙:1.法官调取陈某坤病危通知书及医疗记录,证实陈某坤立遗嘱时及直至去世均处于法律认定的“危急情况”;2.法官组织三名非利害关系见证人出庭作证,证言细节一致且提及“婚前协议”,经交叉质询获法院采信;3.法官通过恢复手机聊天记录找到婚前协议原件,明确争议房产、车辆为陈某坤个人财产。


北京西城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38条认定口头遗嘱有效(满足危急情况、两名以上无利害见证人要件),结合婚前协议确定遗产范围,判决全部遗产由陈某锋继承,驳回张某芸诉请。此案凸显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的生效要件(危急状态、合格见证人、内容清晰),也警示再婚家庭应通过书面协议明确财产归属,避免继承纠纷。


从此案例中可以得知,本案中的陈某昆订立的口头遗嘱属于“应急之举”,且满足“危急情况+两名见证+情况未解除”等条件,所以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其临终真实意愿的实现,法院不仅坚守法律底线,更体现了对公序良俗的考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全国口头遗嘱纠纷案件中,76%被判无效,主要原因是见证程序瑕疵(54%)、危急情况证据不足(32%)。有效遗嘱中,仅有13.7%的口头遗嘱被完全执行,远低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此提示,为确保遗产顺利继承和分配,建议优先选择见证遗嘱,同时记得全程录音、录像,记得找专业律师见证遗嘱,既能确保法律效力,又能让财产真正按照您的意愿传承。别让一份无效遗嘱,毁了一辈子的心血!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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