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3 16:13:37 查看21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养子女与兄弟姐妹间的法定继承关系如何确定
收养关系的效力:
收养也称为收养关系,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发生亲子关系为目的之要式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对兄弟姐妹间继承关系的效力:
1、被收养人与养兄弟姐妹间互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养兄弟姐妹之间属于法律拟制的近亲属范围。
2、被收养人与亲兄弟姐妹间丧失法定继承人地位。被收养人与亲兄弟姐妹间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以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延伸阅读:
1、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人与亲兄弟姐妹间并不一定恢复法定继承关系。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法律上尊重成年养子女的独立人格及其意愿,赋予养子女身份选择权。
2、解除收养不具有溯及的效力。收养解除生效时产生向后解除的法律效果。对于收养期间基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父母子女关系而从事的法律行为和取得的财产,不受收养解除法律效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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