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4 11:41:28 查看4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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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情与利益的碰撞,往往容易引发纠纷。当姐妹之间涉及房产与金钱,该如何守住约定?下面这起真实案例,就为我们揭开了合作建房、拆迁补偿背后的法律争议,看看法院如何定分止争。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赵刚、李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周强、李婷向赵刚、李芳交付位于北京市 X 房屋(一号房屋)的折价款 1000000 元;
诉讼费由周强、李婷承担。
赵刚、李芳称,李芳与李婷系亲姐妹。周强、李婷原为北京市大兴区 X 村村民,拥有一处宅基地。2013 年 3 月,双方协商后,赵刚、李芳以现金方式交付 200000 元,共同在该宅基地上建设两层房屋。双方约定:上层由周强、李婷使用,下层由其出租,收益归周强、李婷所有;待房屋拆迁后,周强、李婷需将一套一居室无偿转让给赵刚、李芳。因一直未拆迁,2014 年 2 月 11 日,双方补签《协议合同书》,明确若 5 年内拆迁,周强、李婷需将一套大一居室作为借款抵偿交付。2018 年房屋拆迁,但开发商未及时交房。2023 年 10 月,周强、李婷取得拆迁房屋后反悔,要求赵刚、李芳支付房屋 30% 的差价(约 800000 元)才肯交房。多次协商无果后,赵刚、李芳为维护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周强、李婷辩称:
否认房屋买卖关系: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仅有民间借贷关系。2014 年建房时因资金不足,向赵刚、李芳陆续借款 200000 元,借款时已明确性质,后续《协议合同书》也确认了借款属性。目前已还款 34000 元,尚欠 166000 元,不存在合作建房一说 。
主张协议部分无效:《协议合同书》中用回迁安置房冲抵借款的约定无效。一是赵刚、李芳并非被安置对象,无权享有拆迁利益;二是涉案房屋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不具备出售条件;三是赵刚、李芳不具备北京市购房资格,该约定违反相关政策。即便协议有效,赵刚、李芳也需支付 30% 差价、扣除已还款项,且借贷关系随之终止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人物关系与房屋拆迁:赵刚、李芳曾为同居关系,2015 年分居;周强、李婷系夫妻,李芳与李婷系姐妹。2018 年,周强名下宅院拆迁,分得 3 套房屋,包括一号房屋(一居室)和两套两居室 。
协议与借款争议:赵刚、李芳主张 2013 年借款用于建房,口头约定拆迁分房,后补签《协议合同书》;周强、李婷则称借款时明确为借贷,后续协议是关于还款抵债 。《协议合同书》详细约定了拆迁分房、还款期限、差价支付等内容 。
还款与房屋现状:双方对还款金额存在争议,法院经审查认定周强、李婷尚欠借款 186000 元。一号房屋购买人登记为周强、李婷之子,赵刚、李芳无购房资格,周强、李婷明确拒绝过户 。双方均认可一号房屋现值为 1000000 元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协议合同书》是否有效,双方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赵刚、李芳能否获得房屋折价款,金额如何确定?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认定:《协议合同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周强、李婷以违反政策等理由主张无效,缺乏法律依据。该合同既包含借贷关系,也约定了以房抵债内容,双方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 。
折价款判定依据:因一号房屋已由他人签订买卖合同,且周强、李婷拒绝过户,赵刚、李芳要求折价款合理合法。折价款计算需综合考虑房屋现值、剩余借款及约定差价:房屋现值 1000000 元,扣除赵刚、李芳应支付的 30% 差价 300000 元,再减去周强、李婷尚欠借款 186000 元,最终折价款为 686000 元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周强、李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刚、李芳支付房屋折价款 686000 元;
驳回赵刚、李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既维护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又平衡了双方的利益关系,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四、案件启示
(一)合作建房与借贷风险防范
书面协议不可少:涉及合作建房、借款抵债等情况,务必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资金性质、房屋权属、拆迁补偿分配等关键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
了解政策再交易:农村宅基地房屋受特殊政策限制,非本村村民参与交易可能面临合同无效风险。交易前需充分了解当地政策,确保行为合法合规 。
(二)纠纷处理建议
保留证据是关键:借款、还款过程中,保留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涉及房屋相关事宜,留存协议、拆迁文件等材料,为维权提供支撑 。
依法理性维权:发生纠纷后,优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矛盾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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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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