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房给人居住,未约定归还期限能随时收回吗?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

2025/07/04 11:42:10 查看4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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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借给他人居住,多年后想要回却遭拒,还被对方声称早已买下?这样的房产纠纷,究竟该如何判定?今天通过一则真实案例,带大家看清房屋借用与买卖的法律边界,遇到类似问题再也不怕吃亏。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李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解除李华与陈军之间的借用合同关系,解除时间为本案起诉状送达陈军之日;

请求陈军返还李华位于北京市昌平区的一号房屋;

要求陈军自判决腾退之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按照每月 10000 元的标准向李华支付占有使用费;

本案诉讼费由陈军承担。

李华称,自己是一号房屋的合法产权人,2009 年 3 月 20 日完成房屋产权登记。李华前夫赵强与陈军是朋友,当年陈军因母亲需要照顾,请求赵强帮忙找房,赵强便与李华商量,将一号房屋借给陈军使用。几年后陈军母亲搬离,李华多次要求陈军返还房屋,陈军却以儿子在北京体育大学上学为由推脱,儿子毕业后仍拒不还房。无奈之下,李华只能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陈军辩称,不同意李华的诉讼请求。他声称一号房屋是 2005 年从赵强手中购买的,只见过李华一面,不存在借用一说。当时赵强称因项目资金紧张,虽房屋登记在朋友名下,但实际由他出资购买,愿意出售。陈军为方便照顾生病的母亲,以每平米 4000 元、180 平米总价 70 万元支付了购房款,因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当时无法过户。陈军坚称双方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非借用,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认可李华对房屋的权利主张。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房屋产权与婚姻关系:李华与赵强原系夫妻,2007 年经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2009 年 3 月 20 日,李华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号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单独所有 。

合同关系争议:李华主张与陈军是借用合同关系,房屋免费出借且未约定借用期限;陈军主张与赵强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无法提供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任何证据

第三方证言:法院询问赵强,其认可一号房屋归李华所有,证实李华与陈军之间是借用合同关系,房屋借给陈军免费居住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李华与陈军之间究竟是借用合同关系还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李华能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及支付占有使用费?

(二)法律分析

合同关系认定:陈军主张的房屋买卖关系,因缺乏书面合同、付款凭证等关键证据,严重违背交易常理,法院不予采信。李华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交付陈军无偿使用,结合赵强证言,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借用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依据:李华与陈军未约定借用期限,陈军无偿使用房屋长达十余年,继续占有使用明显不公。依据法律规定,李华作为出借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随时解除合同。李华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明确要求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占有使用费判定:陈军拒不返还房屋构成无权占有,参照同地段同面积房屋租金标准,李华主张每月 10000 元的占有使用费具有合理性,法院对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李华与陈军之间就北京市昌平区一号房屋形成的借用合同关系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解除;

陈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一号房屋返还给李华;

陈军向李华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自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之日至实际腾退之日,按照每月 10000 元计算);

驳回李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厘清了双方法律关系,保障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交易与借用风险防范

书面协议是保障:无论是房屋买卖还是借用,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房屋权属、交易价格、借用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空口无凭

保留证据防纠纷:交易过程中,保存好付款凭证、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借用时,留存出借合意的证明,为可能出现的纠纷做好准备

(二)产权人维权要点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房屋被他人无权占有,应及时通过书面通知、律师函等方式主张权利,必要时尽快提起诉讼,防止权利超过诉讼时效

善用法律武器:遇到纠纷不要自行采取强硬手段,咨询专业律师,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确保维权方式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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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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