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4 11:43:57 查看8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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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离世后,遗留的房产往往成为继承纠纷的焦点。当亲属们对房产归属各执一词,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院会如何判定?下面这起案例,就因一套农村房屋的继承问题,让亲属对簿公堂,最终的判决结果给我们敲响了证据维权的警钟。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莉、赵浩、赵明、赵悦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共同继承北京市平谷区某某村 27 号房屋(一号房屋)的三分之一份额。
林莉等人称,林莉是赵强的配偶,赵浩、赵明、赵悦是赵强与林莉的婚生子女。被继承人赵新、吴芳是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了一号房屋,并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赵新名下)。2002 年 3 月 9 日吴芳去世,2003 年 2 月 5 日赵新去世,二人生前未立遗嘱。赵新和吴芳育有一儿一女,即儿子赵强、女儿赵婷。2024 年 4 月 2 日赵强去世,同样未留下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赵新与吴芳去世后,一号房屋应由赵强、赵婷共同继承。如今赵强已去世,他应继承的房产份额理应由配偶林莉及子女赵浩、赵明、赵悦转继承,因此,他们有权共同继承该房产的三分之一份额。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赵婷辩称:一号房屋是自己 1998 年左右购买所得,后来仅进行了装修和院墙垒砌,从未翻建。此外,一号房屋西边还有南北两处房屋(二号、三号房屋),这两处房屋没有门牌号,也归自己所有。西边房屋所在地原本是大坑,2008 年自己从村委会购得后填土填平,2014 年在此建造了房屋并保留至今 。
被告赵丽辩称:涉案的三处房屋都属于赵婷,并非赵新、吴芳的遗产。一号房屋是赵婷购买,购买时赵新帮忙沟通联系;赵新、吴芳的楼房出售后,赵强无处落户,才将户口落在赵婷的房屋上。赵婷购买一号房屋时,西边还是大坑,不属于一号房屋宅院范围。虽然不清楚西边大坑是谁购买,但应该是赵婷购买,与自己和赵强无关。当时自己丈夫还帮赵婷拉砂石料填坑,之后赵婷才建起了西边的房屋 。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家庭关系:赵新、吴芳育有三子女,长女赵丽、次女赵婷、儿子赵强;赵强、林莉是夫妻,育有三女,赵浩、赵明、赵悦;2002 年吴芳去世,其父母先于她离世;2003 年赵新去世,其父母也先于他离世;2024 年赵强去世 。
房屋争议:
林莉等人称一号房屋实际包含相邻三处房屋(东边一处、西边南北两处),但仅提供赵强的户口簿作为证据,户口簿显示赵强户口登记在某某村 27 号 。
赵婷、赵丽称一号房屋仅指东边一处,西边两处房屋无门牌号,不在一号房屋宅基地范围内。她们解释赵强是因无处落户,才将户口迁到此处并登记为户主 。
被告举证:赵婷提交村委会证明、与秦鹏 补签的《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村民 联名信,并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一号房屋是自己 1998 年从秦鹏 处购得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属于赵新、吴芳的遗产?
西边两处房屋是否与一号房屋同属一个宅基地范围,能否作为遗产分割?
(二)法律分析
遗产认定标准: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林莉等人主张一号房屋及西边两处房屋是赵新、吴芳的遗产,就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确为二人建造或合法取得 。
举证责任分配: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林莉等人仅提供户口簿,无法直接证明房屋归属;而赵婷提供的村委会证明、买卖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能够证明一号房屋是自己购买所得 。
证据效力对比:林莉等人证据单薄,无法达到 “高度可能性” 的证明标准;赵婷的证据相互印证,更具可信度。因此,法院对林莉等人的主张不予采信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林莉、赵浩、赵明、赵悦的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由于证据不足,他们无法继承一号房屋及西边两处房屋的份额。
四、案件启示
(一)遗产继承证据留存
提前固定证据:涉及房产等大额遗产,应在老人健在时保留建房审批手续、购房合同、出资证明等材料,明确产权归属 。
遗嘱订立规范:建议订立书面遗嘱,注明遗产范围、分配方式,必要时进行公证,避免继承纠纷 。
(二)纠纷维权要点
避免空口无凭:诉讼中仅凭口头陈述难以胜诉,务必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有效证据 。
及时咨询法律:遇到继承纠纷,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了解举证方向和法律流程,避免因证据不足错失维权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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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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