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4 11:54:55 查看2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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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易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若交易标的涉及违规性质且无法完成交付,将使当事人面临重大财产损失与法律风险。本文将结合典型司法案例,深入剖析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交易引发的法律后果,并就当事人维权路径展开系统性阐述。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陆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确认自己与乙公司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签订的 3 份《甲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认购标的分别为通州区安居苑项目一号房屋、二号房屋、三号房屋)无效;判令乙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1416894 元、面差补款 70240.6 元、土地出让金 73651.2 元、产权变更费 183897.76 元等费用,总计 1744683.56 元;要求乙公司赔偿利息损失(2019 年 8 月 19 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 LPR 标准,以各笔款项交纳时间为起算点,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
由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陆明称,2012 年 9 月初,他通过乙公司的宣传得知安居苑在建楼房在售,售楼处工作人员介绍房屋为商品房且可办产权。基于此,陆明于 2013 年 1 月 21 日与乙公司签订 3 份认购书,购入 3 套房产,并支付购房款 1416894 元。2014 年,应乙公司要求,陆明通过陈慧芳支付面差补款、土地出让金及产权变更费共 327789.65 元。乙公司承诺两年内交房办证,却至今未履行。陆明多次协商退款无果,为维护权益,遂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主张
乙公司不同意陆明的诉讼请求,提出两点抗辩:
2023 年 4 月 15 日,乙公司通过拍卖获得原甲公司全部股权,并于 2023 年 8 月 1 日更名。因原甲公司实际控制人拒不交接公司证照文件,乙公司已向警方报案。乙公司认为,自己与陆明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且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房屋 2013 年购买、约定 2015 年交房,陆明十年间未起诉催款不合常理。原甲公司曾因违法售房退还 80 户购房款,乙公司怀疑陆明已获退款,故主张驳回诉讼请求。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合同签订与付款:2013 年 1 月 21 日,陆明与甲公司签订 3 份认购书,约定购买 3 套房屋,总价款分别为 440094 元、587186 元、389614 元,甲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购房款 1416894 元。2014 年 3 月,陈慧芳受陆明指示向甲公司汇款 327789.65 元,但甲公司未出具收据 。
房屋性质与交付:案涉房屋为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均认可房屋至今未交付。此前,甲公司因擅自出售公租房被住建部门行政处罚 。
公司变更:2023 年 8 月甲公司更名为乙公司 。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三份认购书是否有效?
乙公司是否应返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二)法律分析
合同效力判定:根据《民法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租房是保障性住房,甲公司将其出售给陆明,改变房屋用途、侵害公共利益,故 3 份认购书无效 。
款项返还认定:甲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购房款 1416894 元,乙公司作为甲公司更名后的主体,应承担返还义务。但面差补款等费用因无合同约定且无收据佐证,无法确认与案涉房屋关联,法院不予支持 。
诉讼时效问题: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且返还购房款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因此乙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成立 。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陆明与乙公司签订的 3 份认购书无效;
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返还陆明购房款 1416894 元,并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
驳回陆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明确了违规售房合同的无效性,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违规企业作出了法律约束。
四、案件启示
(一)购房者风险防范
核实房屋性质:购房前务必通过住建部门等官方渠道,核实房屋性质与产权信息,警惕 “小产权房”“公租房违规出售” 等陷阱 。
保留交易证据:妥善保存合同、收据、转账记录等材料,涉及他人代付费用时,需明确款项用途并留存书面协议 。
及时主张权利:发现开发商违约或房屋存在问题,应及时通过协商、诉讼等途径维权,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
(二)企业经营警示
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规出售保障性住房等特殊性质房产,否则不仅需承担退款、赔偿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影响企业信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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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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