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4 14:45:37 查看3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核心争议:保险公司滥用“既往症免责条款”拒赔,需破解三大迷思。
律师反击体系:
解构既往症认定逻辑
拒赔理由 | 破解路径 | 法律依据 |
---|---|---|
“投保前已确诊” | 提供原始病历证明本次死因非该疾病(如肝癌患者死于心梗) |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条 |
“投保前有症状未诊” | 举证症状与死因无关联(如腰痛患者最终死于肺癌) |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8条 |
“慢性病免责” | 证明本次为急性发作(如高血压患者突发主动脉夹层) | 《重大疾病保险定义规范》 |
不可抗辩条款激活:
a. 合同成立超2年→保险公司丧失解除权(除非证明故意欺诈);
b. 重点收集投保时健康问卷原件,证明保险公司未询问相关症状。
拒赔反制:
① 向卫健委调取投保前5年全部就诊记录,自证无相关诊疗;
② 诉讼中主张“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既往症定义”(司法实践无效率达85%);
③ 举报保险公司违反《人身保险产品负面清单》第23条(扩大化解释既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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