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怎么判?立案标准

2025/07/04 17:48:19 查看24次 来源:赵炫律师

与大众认知中不同的是,卖淫不会留案底,大家所说的被关起来了,其实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不会留案底的,而刑事拘留除非警方撤案或不起诉,不然一定会留案底,所以卖淫罪被抓了对以后生活的影响是不大的。

 

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则不同,这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这些一般都是刑事拘留,在判刑上也会比较严重。

 

那么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在上海的立案标准是什么呢?检察院量刑会根据什么标准呢?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诱他人卖淫的。

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一般情形下,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五人以上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十人以上卖淫的。

引诱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五人以上该类人员卖淫的。

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有家属涉嫌刑事案件的,家人要及时委托律师会见,避免在口供阶段说出对与案件不利的证据,导致最后判刑加重,律师介入会帮助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和缓刑、不起诉,有家属涉嫌刑事案件可以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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