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4 20:13:22 查看15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养老金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特殊财产,其分割规则既涉及《民法典》的共同财产认定,又需平衡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
一、养老金分割的法律边界:已取得与未取得的区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养老金分割需严格区分“已实际取得”与“应当取得但未领取”两种情形:
已退休或符合领取条件:若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该部分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未退休或不符合领取条件:若一方尚未退休,另一方请求分割“未来可能取得的养老金”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可对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进行分割。
二、分割标的的精准界定:个人缴费部分与单位缴费的排除
养老金分割的核心标的为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单位缴纳部分因具有社会保障属性,不属于分割范围。这一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贯彻,法院明确指出,分割的是个人缴付部分而非“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缴付的价款总额”,避免将社会保险制度异化为普通财产分割。
三、折算抵偿法的应用
法院通常采用“折算抵偿法”处理养老金分割,具体步骤如下:
核算个人缴费本息:以婚姻登记日起至判决日止为计算周期,统计一方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纳金额及利息。例如,在刘某诉孙某1案中,法院认定孙某1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47669.26元为共同财产。
确定补偿比例:原则上按50%比例分割,但法院可根据子女抚养、女方权益等因素适当调整。
四、实践要点
1、证据收集要点:调取社保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明确婚姻存续期间个人缴费金额及利息。
2、收集工资流水,证明养老保险费系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
3、诉讼策略选择:对已退休方,主张分割实际领取的养老金;对未退休方,主张分割个人缴费本息。
4、在涉及高额养老金账户时,可申请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确保分割金额精准。
养老金分割需兼顾法律规则与社会保障功能,司法实践中应准确把握“已取得/未取得”“个人缴费/单位缴费”的区分标准,灵活运用折算抵偿法,在维护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避免破坏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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