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拒付经济补偿金怎么办?

2025/07/06 08:53:34 查看17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刘力之)用人单位以未完成岗位工作要求为由,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拒绝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劳动者如何维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

  2022年,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约定试用期3个月,岗位为从事新媒体运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合同中明确,加班须履行审批手续,节假日加班可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2023年9月底,该公司向张某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通知书》,称因张某连续4个月未完成岗位工作要求,经多次培训和谈话后,其工作仍无改观并持续下滑,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公司决定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因就相关费用发生争议,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费用。仲裁委员会及一、二审法院均对张某的诉请予以支持。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以“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合同而张某拒绝的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公司应支付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司虽主张张某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情形,但并未据此在合同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双方劳动关系实为到期终止,故公司此项抗辩不成立。公司另主张张某不具备享受年休假资格,但张某提交的社保记录显示其入职前已连续工作满1年,应享受每年5天年休假。公司未能证明已安排休假或支付相应工资,其拒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主张与证据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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