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8 09:24:50 查看16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法律主体资格界定(《保险法》第12/31/39条核心应用)
① 投保人资格要件
核心条件:
a.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或16周岁以上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b.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
c. 具备持续缴费能力(保险公司核保时将审查收入证明)。
特殊主体:
✓ 企业可为高管投保(需股东会决议及个人同意);
✘ 无保险利益的团体投保无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
② 被保险人资格红线
a. 必须为自然人(法人不可作为寿险被保险人);
b. 未成年人保额受限(≤50万,北上广深≤100万,防道德风险《民法典》第35条);
c. 65周岁以上需体检(部分公司拒保,涉嫌年龄歧视可投诉银保监会)。
③ 受益人设定规则
a. 指定权:投保人/被保人可指定任何人(无需保险利益,但故意杀害被保人丧失受益权《保险法》第43条);
b. 变更权:被保人可单方变更(书面通知保险公司《保险法》第41条);
c. 法定情形:未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遗产分配(易引发继承纠纷)。
律师提示:为“情人”投保需被保人书面同意,否则保单可撤销(《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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