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8 14:17:08 查看18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夫妻一方可以擅自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吗
前提条件:
随着经济发展和家庭财富的增加,以夫妻共同财产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已经成为常见的投资方式。然而,我国商事登记实践中,即使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所形成的股权,也只能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或者拆分股权而使其分别登记于夫妻各方名下,不能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
法律分析:
一、持股配偶单方与第三人订立的股权转让合同不因未经另一方同意而无效。
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股权权属变动,属于两个层面的问题。股权转让合同属于负担行为,是导致股权变动的原因,受让人基于该合同对于转让方具有请求权,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2、根据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相区分的原则,无论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持股一方单方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都不因此受到影响。
二、持股配偶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未显名配偶一方合法权益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1、《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关于恶意串通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应达到“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中一般待证事实所要求的“具有高度可能性”(高度盖然性标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第1款规定了五种情形下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分别是: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九条: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延伸阅读:
1、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无权处分实质上是婚姻家庭法逻辑下夫妻共同财产与公司组织法逻辑下股权行使、处分规则的冲突。
2、司法审判的视角是在于如何在具体个案中认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实质损害了未显名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进而平衡保护双方利益。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