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9 10:14:33 查看14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误工费损失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一项法定赔偿项目,一般是根据伤情、误工期长短、伤者的收入情况综合计算得出。但伤情有误工期不代表伤者一定能拿到误工费,这是为什么呢?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今日案例
陈某是一家私立医院的医生,某天上班路上被一辆摩托车(机动车)撞伤。陈某受伤严重,经鉴定机构评定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为自受伤之日起到评残前一日(大约一年半的时间)。
陈某所在单位平日的福利待遇就不错,此次受伤养病期间,单位依旧如期给陈某发放工资,陈某在误工期间的收入实际并没有明显减少。但陈某依旧按照鉴定报告中评定的误工期天数结合自己的工资收入,向事故的全责方主张误工费。
陈某认为,自己的伤情是全责方造成的,误工费是法定赔偿项目,单位在误工休假期间发放工资是自己所享有的单位照顾和福利,不构成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一种理由,所以自己主张误工费是合理的。
那么,陈某的这个要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遵循的是“损失填平原则”,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应当以受害人发生损害前后,财产减少的差额作为赔偿标准,即受害人因事故导致的收入损失真实的减损情况。
如果陈某每月收入20000元,误工期间单位发放基本底薪工资5000元,则陈某的实际误工损失为每月15000元。如果在这期间,单位未扣减工资依旧按照20000元每月发放工资,则陈某即便被评定了误工期,但因收入没有减损,误工费的主张也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在人身侵权案件中,误工费的计算常常成为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如果遇到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的,也不会直接判定其无法主张误工费,而是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终,本案经法院判定,没有支持陈某对误工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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