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产继承中,配偶和子女谁有优先权?

2025/07/09 15:07:30 查看44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在遗产继承的法律实务中,很多人都会提出一个看似简单却极具误解性的问题:“父母去世后,是配偶先继承,还是子女先继承?”在不少家庭纠纷中,这个问题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然而,根据《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配偶与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的继承权是平等的,谁都没有所谓的“优先权”。


之所以大众容易产生“某一方优先继承”的误解,核心在于对两个关键法律概念的混淆:一是对“遗产范围”的认知偏差,二是对“继承份额调整规则”的理解不足。下面对这两种混淆概念做个详细解读。


首先,在遗产范围的界定上,《民法典》第1153条明确提出了“先析产后继承”的原则。


也就是说,在处理继承问题时,必须先从被继承人所有的家庭财产中,分清哪些部分原本就属于他人。例如:如果被继承人与配偶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那这套房在继承时应当先将一半划归配偶个人所有,剩下的一半才属于遗产。而这一步骤只是为了厘清财产归属,不是对配偶继承权的优待,也不构成所谓的“优先继承”。


同理,如果家庭中存在多人共有财产,比如父母与子女共有的老宅子,在处理父亲去世后的遗产分配时,也应当首先剔除子女原本就享有的共有部分,仅将属于父亲的那部分列为遗产。这个过程同样不是“子女优先”,而是依法厘定遗产范围。


其次,在具体继承份额的划分中,虽然《民法典》第1130条设立了若干调节性条款,允许法院根据继承人是否履行赡养义务、生活困难状况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在继承份额上作出合理调整。


但这些调整,都是基于行为与实际需要进行的分配优化,而非对身份的优先排序。也就是说,只要行为符合《民法典》的条件,不论是配偶还是子女,谁付出多、谁需要多、谁缺席多,继承份额都可以依法“多分”“少分”甚至“不分”,而这仍旧不属于“优先权”的范畴。


因此,不论是配偶作为姻亲,还是子女作为血亲,在继承权利本身的顺序与地位上,法律是一视同仁的。法律并不区分“谁更亲”“谁更有资格”,而是看谁更符合法定条件、谁的权益更需被照顾。


如果家属之间因误解“谁先继承”而产生争议,建议及时厘清遗产范围、理性评估继承人资格,必要时可借助专业律师协助,避免因概念混淆而导致亲情撕裂、权益受损。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