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9 19:36:33 查看2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的未遂如何认定?
一、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行为未能得逞,未达到既遂状态。
二、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认定标准
(一)着手实施诈骗行为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未遂,首先需要明确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诈骗行为。着手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在信用卡诈骗罪中,以下几种行为可以认定为着手:
1. 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已经开始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操作,但因被识破等原因未成功。
2.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人已经开始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但因被发现或系统拦截等原因未成功。
3. 恶意透支:行为人已经开始恶意透支,但因银行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未造成实际损失。
(二)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为人未能实现其犯罪目的,未达到既遂状态。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未得逞的表现形式包括:
1. 未实际取得财物:行为人虽已着手实施诈骗行为,但未能实际取得财物。例如,行为人使用伪造信用卡在商户处刷卡,但被商户发现并拒绝交易。
2. 未造成实际损失:行为人虽已实施诈骗行为,但未对金融机构或持卡人造成实际损失。例如,行为人恶意透支后,银行及时发现并冻结账户,未造成实际损失。
(三)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在信用卡诈骗罪中,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
1. 被识破:行为人的诈骗行为被金融机构、商户或持卡人识破,导致诈骗未能得逞。
2. 系统拦截:金融机构的风险防控系统及时拦截了异常交易,导致诈骗未能得逞。
3. 外部干预: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部门及时介入,阻止了诈骗行为的完成。
三、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常见情形
(一)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未遂
行为人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但因被商户或银行识破,交易未能完成。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未遂
行为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但因被银行或商户发现,交易未能完成。
(三)恶意透支未遂
行为人恶意透支信用卡,但因银行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未造成实际损失。
四、信用卡诈骗罪未遂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信用卡诈骗罪中,未遂犯的处罚通常会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综合判断。例如,对于未造成实际损失且行为人认罪态度较好的未遂犯,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严重的未遂犯,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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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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