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2025/07/09 19:36:45 查看38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一、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全部要求。

二、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一)行为人实施了信用卡诈骗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必须以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信用卡诈骗行为为前提。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消费、取现等操作,并且已经成功完成交易。

2.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人未经持卡人同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并且已经成功完成交易。

3. 恶意透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二)行为人实际取得财物或造成金融机构损失

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不仅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还要求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财物或者造成了金融机构的损失。具体表现为:

1. 实际取得财物:行为人通过信用卡诈骗行为,已经实际取得了现金、商品或其他财物。

2. 造成金融机构损失:行为人通过信用卡诈骗行为,已经导致金融机构遭受实际损失。

(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行为人的行为表现和相关证据进行判断。例如:

1. 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行为人明知是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通常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人未经持卡人同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且交易成功,通常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恶意透支:行为人透支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通常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的常见情形

(一)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既遂

行为人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进行交易,且交易成功,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财物或造成了金融机构损失。

(二)冒用他人信用卡既遂

行为人未经持卡人同意,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且交易成功,行为人实际取得了财物或造成了金融机构损失。

(三)恶意透支既遂

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

四、信用卡诈骗罪既遂的法律后果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 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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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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