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09 21:03:11 查看36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在征地拆迁的博弈场中,断水断电往往被征收方当作“逼迁利器”。他们以为这种 “不流血” 的手段能迫使被征收人妥协,却不知每一次开关的闭合,都触碰着法律的红线。从《民法典》到《行政强制法》,多部法律早已为断水断电逼迁行为贴上 “违法” 标签。
一、断水断电逼迁,法律明令禁止的“灰色手段”
断水断电逼迁的违法性,在法律条文中有着清晰的“双重否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这条规定直指征收过程中的 “软暴力” 行为,将断水断电与暴力逼迁并列,划入市县级政府及征收部门的 “禁区”。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禁令,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这里的“不得” 是绝对禁止,即便征收项目紧急,也不能以牺牲居民基本生活为代价推进拆迁。
二、为何禁而不止?违法成本与维权困境的博弈
尽管法律态度鲜明,断水断电逼迁仍屡禁不止,根源在于违法成本与维权难度的失衡。对征收方而言,断水断电操作简单、成本低廉,只需协调水电部门或直接切断管线即可,短期内能给被征收人造成巨大生活压力。而被征收人往往面临“取证难” 的困境 —— 水电中断后,很难直接锁定责任主体,征收方常以 “管线老化”“施工需要” 等理由推脱,甚至将责任转嫁给水电企业。
某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张先生拒绝签订补偿协议后,家中突然断电,供电公司称“接到通知暂停供电”,征收部门则否认干预,双方互相推诿。这种 “踢皮球” 式的责任规避,让被征收人陷入维权僵局。更隐蔽的是,部分征收方通过 “选择性执法” 实施变相逼迁,例如对未签约户周边道路施工导致管线损坏,却拖延修复,以 “客观原因” 掩盖主观故意,这种行为同样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三、维权路径:从证据固定到法律追责的全链条反击
面对断水断电逼迁,被征收人并非只能被动承受,法律赋予的“三级维权体系” 能有效反击。第一级是证据固定,被征收人应第一时间通过拍照、录像记录断水断电现场,保存水电缴费凭证、与水电部门的沟通记录,必要时可申请公证处对现状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级是协商与投诉。可先向水电供应企业查询中断原因,要求恢复供应;若企业推诿,可向住建部门、信访局提交书面投诉材料,要求介入调查。《电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违反此规定的,供电企业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为向水电企业追责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级是司法救济。若协商投诉无果,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将征收方列为被告,请求法院确认断水断电行为违法并判决赔偿损失。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原则,要求征收方证明断水断电与自身无关,若无法举证则需承担不利后果。
断水断电逼迁,拆的是房屋,伤的是民心,违的是法律。从《民法典》对物权的保护,到《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权的约束,法律构建的“防护网” 本应守护居民基本生活安宁。作为征拆律师,我们见过太多被断水断电困扰的家庭,也见证过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的案例。记住,面对违法逼迁,沉默只会纵容侵权,唯有拿起法律武器,才能让征收回归 “依法、公平、自愿” 的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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