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路捎人遭车祸,好心搭载也担责?真相是…

2025/07/10 13:24:50 查看35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互助时常温暖人心。比如,上下班路上,顺路的同事请求搭个便车,车主往往会出于好意无偿搭载;假期出游时,邻里听闻行程一致,车主也会欣然应允捎带一程。这种基于情谊的无偿搭载行为,看似平常,却暗藏风险。倘若搭载途中,意外突发,车辆发生事故,致使搭乘人受伤,那原本的善意之举是否会瞬间变了味儿?车主是否需要为这突如其来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


  今日案例


  小群与小益是同事,2023年8月20日,因为能顺路路过小益所住小区,小群出于好意,驾驶摩托车无偿搭载小益一程。

  行至某路路口时,小律驾驶的小客车与小群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搭乘人小益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律、小群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小益无事故责任。小律驾驶的小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故发生后,小益前往医院就诊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伤残十级。因各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后未果,小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群、小律以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小益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应由谁来赔偿?各自又如何承担赔偿比例呢?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小律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对于小群来说,其驾驶的摩托车是其上下班的代步工具,为非营运车辆,且对于同行的小益是出于情谊行为的无偿搭载,也不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减轻小群的赔偿责任。小益无事故责任,其自身不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因小律和小群负事故同等责任,小益无事故责任,故小益合理合法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范围外的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即50%予以赔偿,小群应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即50%予以赔偿,但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小群的行为符合“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酌情减免小群20%的赔偿责任,判令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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