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0 13:25:24 查看64次 来源:马恒宾律师
【基本案情】
患者因 “间断胸闷 3 年,再发 5 天,加重 1 天” 入住A医院,诊断为“冠心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 III 级”,于右冠行介入治疗,植入 2 枚支架。
3个月余后,患者因 “胸闷、胸痛 1 月,加重 4 天” 再次到A医院就诊,未做造影检查,输液后出院。
半年后,患者至B医院就诊,冠脉造影显示右冠开口至近中段支架影,开口完全闭塞。
B院就诊一个月后,患者到C医院就诊,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治疗。
【鉴定意见】
A医院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为同等原因,参与度建议 45%∽55%。
【法院判决】
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0220.57元。
【解析】
冠脉支架长度的选择需综合病变特征、血管解剖及影像学评估,遵循“完全覆盖、适度重叠、适配直径”原则。通过精准预处理、影像辅助和分阶段置入,可有效避免支架未覆盖斑块的问题。通常应尽量选择单支架,对于超长病变(>40mm),推荐采用“支架串联+重叠”技术,重叠部分控制在2-3mm,避免支架贴壁不良。支架释放后需多角度造影确认覆盖范围,必要时补充支架或后扩张,确保无斑块残留。
本案中,鉴定认为医方诊断明确,选择PCI术符合规范,但支架定位、长度选择欠妥当,未能完全覆盖斑块,支架突出导致右冠脉完全闭塞,失去二次开通机会。医方过错与患者需行搭桥术、病程延长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考虑患者自身病情较重,双方原因力难以区分,建议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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