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减刑是不是一定要退赃和交罚金?

2025/07/10 15:29:24 查看26次 来源:张定凯律师

  本问题由四川古蔺县律师张定凯提供解答。

  核心结论:减刑,并非一定要退赃和交罚金,这两者并不是减刑的必要条件,但会对减刑产生影响。

  以下是张律师对此问题的知识解析:

  一、减刑的定义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二、减刑与退赃的关系

  退赃,是指犯罪分子将其通过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财物退还给被害人或上缴司法机关。退赃是犯罪分子赎罪的一种方式,也是重建社会信任和道德秩序的一种举措。

  退赃虽然不是减刑的直接条件,但如果犯罪分子在判决前主动退赃,可以视为其有悔罪表现,法院在量刑或减刑时会酌情予以考虑。

  三、减刑与罚金的关系

  罚金,是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是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的措施。罚金必须履行,但它并不是减刑的先决条件。

  法律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包括罚金)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时可以从宽掌握。相反,如果罪犯有执行罚金的能力而不执行,减刑时会从严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罪犯确实无能力缴纳罚金,这不会影响其减刑。但如果罪犯有能力却拒不缴纳罚金,这可能被认定为没有悔过表现,从而影响减刑。

  四、律师总结

  减刑并不是一定要退赃和交罚金,但退赃和积极执行罚金等财产刑可以视为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在减刑时会被法院酌情考虑。因此,对于希望获得减刑的犯罪分子来说,积极退赃和缴纳罚金是有益的。

  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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