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1 09:23:56 查看70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黄某某是海南省某村村民,在当地拥有二十多亩土地,世代种植椰树,这片椰林是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2022 年,因海南省某环岛旅游公路建设项目,黄某某的两亩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3 年 2 月,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黄某某才知晓海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2 年 2 月作出批复,批准征收包括其土地在内的数亩集体土地。
黄某某认为,该批复在程序和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征地补偿方案未提前公示,自己未与征收部门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且多数农户的补偿款是在批复作出后才领取。为维护权益,他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案涉批复。
二、争议焦点
1. 案涉批复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海南省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审批权限
3. 项目已建成,批复违法是否应撤销
三、被申请人辩称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对自贸区内原由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事项有审批权,未超过权限范围。
2.市政府已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履行了征地前告知、确认程序,被征地村组出具《征地调查结果确认书》,对补偿标准无异议,未申请听证。
3.征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社保资金已存入专户,村委会已收到补偿款,多数农户已签领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款。
4.环岛旅游公路是省级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批复内容适当。
四、胜诉结果
1.市政府未在征地批复前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未与被征地农户签订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仅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且多数农户在批复后才领取补偿款,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征地程序的规定。
2.批复存在上述程序瑕疵,依法确认违法。
3.因环岛旅游公路已建成通车,撤销批复会影响公共利益,故保留其效力,但需相关部门依法补救。
五、法律意义
1.征地程序必须“全流程合法”。即使是公共利益项目,征地程序也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规定,包括公示补偿方案、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补偿协议、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程序违法即意味着行政行为违法,不因项目重要性而豁免。
2.农民权益不限于“拿到补偿款”。征地补偿不仅是 “给钱”,更要保障农民在征地各环节的参与权:补偿方案需提前公示征求意见,农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听证,征收部门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人(而非仅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
3.“公共利益” 不能成为程序违法的借口。尽管环岛旅游公路属于公共利益项目,但复议机关明确:公共利益不能凌驾于法定程序之上,行政机关不能以 “项目紧急”“涉及面广” 为由简化或跳过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是公共利益合法性的基础。
六、律师策略
1.梳理征地全流程证据,重点指出“未公示补偿方案”“未与使用权人签协议”“批复后补领补偿款” 等程序违法点,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等条款,论证程序违法对批复效力的影响。
2.通过土地权属证明、种植记录、套图对比等证据,明确申请人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其作为使用权人有权参与补偿协商,村委会代签协议不能替代农户的意思表示。
3.承认项目的公共利益属性,但强调“公共利益更需依法实现”,程序违法会损害政府公信力,最终影响公共利益的实现。
4.在确认批复违法的同时,主张相关部门依法补正程序,确保农民权益得到实质保障。
七、温馨提示
1.盯紧“程序节点”
征地前注意村委会是否公示《拟征收土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不少于30 日;对补偿标准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申请听证。征收中要求与征收部门(而非仅村委会)签订书面补偿协议,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时间;保留土地权属证明、种植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批复后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地批复、补偿方案等文件,核实程序合法性。
2.及时主张权利
对征地行为有异议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 6 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救济机会。
3.区分“村委会” 与 “农户” 的权利
村委会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农户是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协议需兼顾两者权益:土地补偿费归集体,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归农户,征收部门不能仅与村委会签订协议而绕过农户。
八、结语
这起案件的胜诉,彰显了“程序正义” 在征地维权中的核心地位。基础设施建设是发展所需,农民土地权益是生存所依,两者并非对立。只有通过合法程序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获偿权,才能让公共利益的实现获得群众的真正认同。
对于被征地农民而言,遇到违法征地时不必退缩,保留证据、依法维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对于行政机关而言,程序合法不是“负担”,而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必经之路。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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