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1 21:12:49 查看15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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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产和车位等财产的分割往往是难点。当双方对财产归属存在争议时,法院会如何认定和处理呢?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赵磊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名下位于一号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判令被告名下位于一号车位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赵磊称,2015 年 10 月 19 日,其与被告钱丽登记结婚,2022 年 10 月 26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现一号房屋和一号车位尚未处理。这两处财产系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2013 年 2 月,原告为购买一号房屋卖掉了自己所有的二号房屋。交付定金后,因社保断缴,受北京房地产调控政策影响,无法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便借用被告名义,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2014 年,原告一次性独立出资购买作为配套设施的一号车位,也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独立还贷至 2019 年 8 月,之后被告独占房屋并独立还贷至今,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钱丽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号房屋系其购买,因工作繁忙委托原告代办相关手续,所以首付款从原告账户支付。首付款近 80 万,其父亲钱明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了 60 万,其余款项是原告为表达结婚诚意赠与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均由其保管,若为借名买房,这些证件应由原告保管。婚前原告同意替其偿还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款,离婚后由其独自还款。房屋自购买至今由其掌控、管理、使用,物业费、供暖费均由其交纳。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原、被告 2012 年相识,2014 年举办婚礼,2015 年 10月 19 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2019 年原告曾起诉离婚被驳回,后再次起诉,双方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2013 年 8 月 24 日,被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住宅类)》,购买一号房屋,总价 2645894 元,首付款 795894 元通过原告账户分两笔支付,剩余 185 万元以被告名义贷款。
2014 年 4 月 13 日,原告付款 159000 元购买一号车位,以被告名义购买。2014 年 6 月 21 日,原告支付契税和维修基金 120776.44 元,及供热费、物业费 4252.2 元。2016 年,被告取得一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在被告名下。
2019 年 12月后,被告将一号房屋对外出租,租金每月约 6500 元。
原告主张因社保断缴借名买房,提交了社保记录和二号房屋售房合同(2013年 2 月 28 日签订)。被告称系委托原告代办手续,2013 年 9 月 25 日其父钱明向原告转账 60 万为偿还首付款。
原告确认收到 60 万,但称是向钱明的借款且已偿还,提交了转账记录。双方对账确认 2013 年 5 月至 2015 年 8 月 3 日,原告和甲公司给被告及被告父母转账共计 1069895 元,被告给原告转账共计 54 万元。
原告称一号车位也是借名购买,被告否认,双方均未提交借名或赠与的直接证据。
2019 年 9 月前,原告向被告账户转账支付房贷,之后由被告支付。截至 2024 年 6 月,房屋剩余贷款本金1439682.49 元。
双方确认一号房屋现价值 620 万元,一号车位现价值 16 万元。被告主张分得房屋和车位,原告无异议但要求补偿。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和一号车位是否为原告借被告名义购买?
被告父亲转账的 60 万元是借款还是偿还首付款?
原告偿还贷款的款项性质是什么?
一号房屋和一号车位应如何分割?
(二)法律分析
关于借名买房。原告主张借名买房,但未提交双方达成借名合意的直接证据;被告主张委托代办手续,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双方该主张均不予采信。
关于 60 万元款项。原告称是借款且已偿还,未提交借款合意证据;被告称是偿还首付款,亦无充分证据,结合双方恋爱及结婚情况,认定为对双方购房的赠与出资更符合常理。
关于还贷款项。原告称源于婚前财产,被告称系赠与但未举证,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有其他收入的情况下,认定原告还贷款项包含部分婚前财产。
关于财产分割。综合考虑房屋登记情况、首付款支付、出资赠与、还贷情况及占有使用收益等,酌情确定房屋和车位归被告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偿还,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钱丽名下位于一号房屋归被告钱丽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钱丽负责偿还;
被告钱丽名下位于一号车位归被告钱丽所有;
被告钱丽于本判决生效后 180 日内给付原告赵磊补偿款 340 万元;
驳回原告赵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借名买房风险大,需留存书面约定
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一旦发生纠纷,若无书面约定等直接证据,很难证明借名关系。因此,若确需借名买房,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婚前婚后财产要明晰,保留出资证据
在婚姻关系中,对于房产等大额财产的出资,应保留好付款凭证、转账记录等证据,明确资金来源和性质,避免离婚时因财产归属产生争议。
(三)父母出资购房,明确出资性质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最好明确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若是赠与,需明确是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可通过书面形式固定,减少后续纠纷。
(四)离婚财产分割,理性协商或依法裁判
离婚时,双方应理性对待财产分割问题,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婚姻家庭涉及的财产问题上,当事人应增强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秉持诚信原则,妥善处理财产纠纷。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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