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2 12:38:32 查看43次 来源:彭佩荣律师
莫让“权宜之计”成为“断肠之悔”
离婚协议中抚养费承诺需量力而行
前言
作为一名处理过众多离婚案件的律师,我目睹过不少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在协商过程中不惜“咬牙”做出超越自身经济能力的承诺。常见的场景包括:“孩子我全权负责,不用你出一分钱抚养费”、“抚养费我每月付XXXX元(远超实际能力)”等。他们内心往往盘算着一个“如意算盘”:先答应下来把婚离掉,等事后再找法院要求降低或让对方支付抚养费。然而,现实往往残酷得多。我必须郑重提醒:这种“先离婚再说”的策略,极有可能让你陷入“肠子悔断”的困境! 为什么?因为法院对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费的请求审查极其严格,轻易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临清市人民法院
(2024)鲁1581民初5424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原告商1、商2、商3之父商X与被告胡X在离婚调解书中,已明确约定婚生子女商1、商2、商3均由商X自行抚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民事调解书执行。商X称其签订离婚调解书时就孩子抚养问题是被迫签的字,无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
商X与被告胡X约定三个子女均由其自行抚养时,应对其抚养三个子女一起生活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的增加有足够的预见。双方离婚不足两个月,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现在的经济状况与签订离婚协议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亦未举证证明存在其他需要胡X支付抚养费的正当事由,故三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每人支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2024)川0116民初5579号
裁决要旨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书已经明确约定,由李某某甲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乙承担其全部抚养费,在未经法定司法裁判程序或者双方达成新的合意作出变更前,不能轻易去否定协议内容,故李某某甲主张王某某应向其支付离婚至今的抚养费35000元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青冈县人民法院
(2024)黑1223民初1514号
裁决要旨
本案中,栾某伟与魏某3于2023年5月11日经某人民法院1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栾某1、婚生子栾某2由栾某伟直接抚养,魏某3自2023年6月起每月28日前支付栾某1抚养费600元,栾某2的抚养费由栾某伟自行承担,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栾某伟的约定。双方离婚刚满一年,栾某伟即起诉要求变更抚养费,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情形,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栾某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二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其在离婚调解协议中自愿与魏某3约定自行抚养二原告,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足以表明其愿意承担独自抚养二原告所带来的经济负担。魏某3基于对法律及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民事调解书的权威性的信赖,与栾某伟经调解离婚,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基于上述理由,栾某1、栾某2要求变更增加抚养费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5)浙0702民初283号
裁决要旨
本案中,洪X霞与郑X于2024年1月10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女儿、儿子由郑X抚养并由其承担全部抚养费用。郑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对自行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其在离婚的调解协议中自愿与洪霞约定自行抚养原告,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约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双方离婚不满一年,原告即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其父亲确属于离婚后出现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而导致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抚养费的事实,现有证据也并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其他确有必要变更原告父母此前对其抚养费约定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因缺乏有效证据相佐证,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分析
通过大量的司法实践观察,我们清晰地看到这样一个现象:在离婚协议或法院调解书中明确约定的抚养费承担方式(包括一方自愿承担全部或高额抚养费),事后想要推翻或变更,成功率极低。法院在审理此类后续变更抚养费的诉讼时,通常会秉持以下核心原则:
一、意思自治与契约精神至上: 法院首要审查的是离婚协议或调解书是否基于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双方就必须严格履行当初的约定。离婚协议是严肃的法律文件,不是可以随意反悔的“权宜之计”。
二、预见义务不可推卸: 法院认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离婚协议时,理应对自身的经济状况、抚养子女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有清晰的认识和足够的预见。承诺自行承担抚养费或承担高额抚养费,意味着你当时已经评估并愿意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重大情势变更”门槛极高: 法律确实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原定抚养费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子女因患病/上学等导致实际需要显著增加、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但请注意:这个规定主要是保障子女权益,为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合理要求提供法律依据。
对于当初承诺承担抚养费的一方,事后以自身经济困难为由要求减少或免除自己承诺的抚养费,或者要求当初被免除义务的一方重新支付抚养费,法院适用“重大情势变更”原则极其谨慎。
法院要求的“重大变化”通常是签订协议时完全无法预见的、客观发生的、导致经济能力根本性恶化的情形(例如:突发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遭遇严重事故、行业巨变导致长期失业且难以再就业等)。仅仅因为“收入不高”、“生活压力大”、“当初没想到养孩子这么贵”等主观感受或可预见的普通生活压力,绝不足以构成变更理由。
四、举证责任严苛: 主张变更抚养费的一方(无论是要求增加还是当初承诺方想减少),承担着沉重的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
当前经济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发生了实质性、重大的、不可预见的恶化(如工资流水、失业证明、重大疾病诊断证明及费用清单、债务凭证等)。这种恶化直接导致无力履行原抚养费承诺。
对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通常是子女一方提出),还需证明子女的实际需要确已显著增加且必要,超出原协议标准。
实践中,村委会/居委会的一般性“生活困难”证明、小额医疗支出票据等,通常难以达到证明标准。
五、司法权威与诚信原则: 法院强调,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具有法律强制力。轻易允许变更,不仅损害法律文书的稳定性和司法权威,更是对民法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的违背。法律鼓励并保护当事人在离婚时审慎协商、信守承诺。
律师提示
一、清醒评估,量力而行: 在协商离婚协议,特别是涉及子女抚养费时,务必保持绝对清醒!极度理性地评估自己当前和未来可预期的经济收入、支出及负担能力。千万不要被“尽快离婚”的情绪冲昏头脑,做出超越自身经济极限的承诺。
二、摒弃“先离后调”的幻想: 彻底打消“先答应,离完婚再改”的侥幸心理! 司法实践已经无数次证明,这条路基本是“死胡同”。法院对变更抚养费的审查标准近乎严苛,成功案例凤毛麟角。不要用自己和孩子未来的生活保障去赌一个小概率事件。
三、协议条款务必明确、可执行: 如果确定由一方承担主要或全部抚养费,或者约定较高的抚养费数额,请确保这个数额是你长期、稳定能够负担的。在协议中也可以考虑加入一些对未来可能发生重大变化的补充条款(虽然法院对此类条款的认定也较严格),但这绝不能替代你在签约时的审慎评估。
四、寻求子女最大利益平衡: 抚养费的约定,核心应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生活学习需要。父母双方都应以此为目标进行协商。承担抚养费的一方固然要考虑自身能力,被免除义务的一方也应明白,法律规定的抚养义务是天然的,协议免除的只是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子女在确有重大需要时仍保留法定请求权(但这与承诺方事后反悔要求对方支付是两码事)。
五、专业咨询不可或缺: 在签署离婚协议前,务必咨询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律师能帮你分析协议条款的法律后果、潜在风险,评估约定的抚养费方案是否合理、可行,并提醒你“高承诺”背后难以变更的巨大法律风险。这笔咨询费,远比你事后因无法履行承诺而陷入诉讼泥潭、甚至被强制执行所付出的代价小得多!
结语
离婚是人生重大的转折,涉及情感、财产和子女等多重复杂问题。在协商过程中,特别是在子女抚养费这一关乎孩子未来和自身长期财务健康的关键问题上,务必坚守诚信原则,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为了图一时之快、求一时之便,而做出超越经济能力的“空头承诺”,无异于饮鸩止渴。当承诺无法兑现,不仅会让自己陷入经济窘境、信用破产(可能面临强制执行),更可能引发新的诉讼,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也让整个离婚过程付出的努力和达成的协议变得岌岌可危。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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