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迁户违约金超80万,法院为何酌情降低?北京房地产律师解析

2025/07/12 22:18:47 查看21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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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房交易中,户口迁移问题常成为纠纷焦点。近日,一起因卖家未按约定迁出户口引发的违约金纠纷案件,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对高额违约金进行了调减。

一、案情梳理

(一)原告的诉求与缘由

原告林浩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张磊向林浩支付违约金 888975 元;

判决诉讼费由张磊承担。

林浩称,双方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一号房屋(学区房),该房屋内有张磊之子的户口登记。合同约定张磊应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办理完成户籍迁出手续,但经多次催告后,张磊直至 2022 年 6 月 14 日才迁出户口,延迟共计 439 天。按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违约金共计 888975 元,故诉至法院维权。

(二)被告的抗辩主张

被告张磊辩称,不同意林浩的诉讼请求:

本案已过诉讼时效,林浩 2024 年 4 月起诉,违约金请求权自违约之日起计算,虽林浩 2021 年 12 月、2022 年 5 月催告迁户,但未主张违约金,不构成时效中断;

双方协商重新约定迁户时间,同意在其新买房屋过户之日(2023 年 7 月 25 日)前迁出;

已积极督促房屋卖家履约,为此提起过诉讼;

林浩未提交损失证据,称耽误孩子上学无依据,北京户籍凭房产证即可落户入学,且在催告次日已完成迁户,林浩未防止损失扩大;

林浩未归还 5 万元户口保证金,已构成违约。

(三)法院查明的关键事实

2019 年 12月 31 日,张磊与林浩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号房屋总价款 405 万元(主体价款 384 万元+ 装修设施折价 21 万元);张磊应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前迁出户口,逾期按成交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同日签订《房款支付协议》,约定林浩留存 5 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户口迁出后两工作日内支付给张磊。

林浩于 2020 年 3 月 13 日取得房屋产权证,张磊于2022 年 6 月 14 日迁出户口,逾期 439 天。

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 年 12 月林浩询问迁户,张磊称 “记得合同约定一年内”“尽快安排过户新房”;2022 年 5 月林浩以二胎上学为由催告,张磊次日称已办完手续,林浩回复 “太好了”。林浩认可记录真实性,但否认变更迁户时间约定。

张磊不同意在本案中折抵 5 万元保证金,不提出反诉,要求另案主张。

二、案件分析

(一)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双方是否对迁户时间达成新约定;

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及应否调减;

户口保证金未返还是否构成林浩违约。

(二)法律分析

诉讼时效认定:林浩在违约后多次催告迁户,属于主张权利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违约金请求权随违约行为持续而产生,诉讼时效应从违约行为终止之日(2022 年 6 月 14 日)起算,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合同变更认定:张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仅体现双方沟通迁户进展,未显示林浩明确同意延长迁户期限,无法证明达成新约定,张磊应按原合同时间履行义务,逾期迁出构成违约。

违约金调整: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年化 18.25%),张磊主张调减符合法律规定。法院综合考量合同履行情况(林浩已取得房屋产权并使用)、实际损失(林浩未举证证明具体损失)、违约情节(张磊最终完成迁户)及双方沟通情况,酌情调减违约金。

保证金争议:户口保证金未返还系因张磊违约在先,林浩未支付属合理抗辩,不构成违约。张磊可另案主张该笔款项,本案不予处理。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张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林浩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驳回林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明确户口条款防范风险

二手房交易中,应在合同中明确户口迁移时间、逾期责任、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条件等条款。对学区房等特殊房屋,可约定较高保证金(如总房款的 5%-10%),并明确户口未迁出的具体违约责任,避免模糊表述。

(二)留存催告证据中断时效

发现卖家逾期迁户后,应通过书面函件、微信 / 短信等可追溯方式催告,明确要求履行迁户义务并主张违约责任,留存沟通记录作为时效中断证据,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三)协商变更需书面确认

若双方协商变更迁户时间等合同内容,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避免仅通过口头或微信沟通,防止事后一方否认导致纠纷。书面协议需双方签字确认,明确变更内容及责任承担。

(四)违约金约定需合理

合同约定违约金时应遵循公平原则,避免约定过高标准(一般建议不超过年化 15.4%)。若约定标准过高,诉讼中法院可能依法调减;约定过低则难以弥补损失,可根据房屋性质、户口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

(五)及时举证证明实际损失

主张违约金时,应提供实际损失证据,如因户口未迁出导致子女无法入学、房屋转售困难等具体损失证明,增强违约金主张的合理性,提高获赔概率。无实际损失证据时,法院可能大幅调减违约金。

二手房交易涉及户口、产权、钱款等多重环节,买卖双方应增强合同意识和证据意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遇户口迁移等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维权,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理诉讼策略,平衡维权效果与成本。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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