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3 10:40:55 查看19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最近接到几个咨询,是关于离婚时双方明确约定房产归一方,另一方却不配合过户。如果房产不过户,另一方对外负债,可能会给房产所有权一方带来财产纠纷。那么,应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李晓娟律师通过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判例,来讲解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回顾】
男方与女方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登记,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A房屋归男方所有,银行还款也由其自行承担,女方有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还款及相关事宜。然而,因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需双方共同办理,在男方多次联系并承诺承担往返费用的情况下,女方拒绝配合,导致男方无法办理房产登记手续,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女方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出庭答辩。
【梳理问题】
男方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女方是否应当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配合男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的义务?如果女方不配合,男方是否有办法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
本案中,男方与女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经过了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确认。依据《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及女方配合义务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从物权登记上,虽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男方所有,但在未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之前,物权变更尚未完成,男方为了实现完整的房屋所有权,需要女方配合办理登记。
如果经法院判决,女方还是不配合男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男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男方持协助执行通知书,可以自己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有效,双方应受其约束。女方有义务按照协议约定配合男方办理房屋相关手续。其次,基于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要求,男方要求女方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法院最终判决女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配合原告男方办理A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如果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面临离婚后财产纠纷这类复杂且涉及重大利益的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是明智之举。
作者:李晓娟律师,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是一位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律师,只办理婚姻家事相关案件,能够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量身定制解决方案,全力为当事人争取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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