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4 23:19:58 查看15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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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房屋买卖中,“代签协议”“未即时告知配偶” 等情况很容易引发纠纷。北京通州区一起房屋买卖案中,买方居住房屋 26 年并多次翻建,卖方却以 “未亲自签字”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协议有效。这起案件给农村房屋交易敲响了警钟。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军,农村房屋买受人,农业户口
被告:刘志强,农村房屋原所有权人
关键人物:王丽(刘志强妻子)、刘伟(刘志强与王丽之子,协议签订时代签人,已去世)
(二)争议焦点
王丽、刘伟代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刘志强以 “婚前财产、配偶无权处分”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能否成立?
陈军长期居住并翻建房屋的事实,能否影响协议效力认定?
(三)事件经过
1997 年 6 月,陈军与王丽协商购买刘志强名下的一号房屋(通州区宋庄镇),约定价款 1.7 万元。因刘志强未在场,王丽让 11 岁的儿子刘伟代签 “刘志强”名字,村会计郑某代笔起草协议,村委会事后加盖公章确认。陈军当日支付全款,同年 9 月入住并使用至今,期间多次翻建房屋,更换屋顶、新建正房及附属设施。
刘志强主张对卖房不知情,房屋是婚前财产,王丽母子无权处分,且协议是 “宅基地互换” 而非买卖。但王丽承认收到房款并用于生活,后告知刘志强卖房事实,刘志强虽找过陈军但未通过法律途径维权,1997 年底自行购买其他房屋居住。2023 年,陈军为明确权利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有效。
二、案件分析
(一)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
王丽作为刘志强配偶,在房屋所在地长期居住,有权代表家庭处理日常财产事务;
陈军已履行付款义务,王丽实际接收房款并交付房屋,符合交易常理;
村委会事后加盖公章确认,进一步佐证交易的真实性。因此,王丽的代理行为对刘志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长期居住事实对权利的影响
陈军自 1997 年入住一号房屋,长达 26 年的实际占有、使用及翻建行为,构成 “公开、持续、合法” 的占有状态。刘志强作为原权利人,明知房屋被他人使用却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应视为对买卖行为的默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其多年后反悔主张合同无效,不应得到支持。
(三)婚前财产与无权处分的抗辩失效
刘志强主张房屋是婚前财产,配偶无权处分。但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处理日常家事的行为,视为有权代理。王丽接收房款并交付房屋的行为,已构成“家事代理”,且房款用于家庭生活,刘志强实际受益,无权以 “无权处分” 对抗善意买受人。
三、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王丽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陈军已支付全款并长期合法占有房屋,村委会对交易予以认可,刘志强多年未主张权利视为默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确认陈军与刘志强于 1997 年 6 月 15 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四、案件启示
(一)农村房屋交易需规范签约流程
签订协议时尽量要求所有权人亲自签字,确需代签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公证。本案虽因表见代理认定有效,但代签始终存在法律风险,需谨慎处理。
(二)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农村房屋交易后,应尽快到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备案手续,避免因权属未转移引发后续纠纷。本案中村委会盖章确认的行为,对协议效力认定起到关键作用。
(三)留存完整交易证据链
妥善保管买卖合同、付款凭证、交房证明、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尤其是长期居住的水电费单据、翻建审批手续等,可作为权利主张的重要依据。
(四)权利主张需及时行使
房屋权利人若对交易有异议,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超过合理期限未主张的,可能丧失胜诉权。
农村房屋买卖涉及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地方习俗,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把控风险,才能避免“住了几十年房,仍怕权属不清” 的困境。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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