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5 08:26:15 查看16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滔
近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2024年2月,11岁的小焦和其母亲来到达州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的“儿童乐园”游玩,在玩耍“丛林穿越”项目时,小焦母亲带着妹妹在附近行走,小焦则独自从该项目出口进入游玩,小焦因未佩戴头盔及采取其他有效保护措施,在“索桥”上不慎踩空跌落倒地,导致小焦受伤,经鉴定机构评定,小焦伤势保守治疗后遗留左侧额叶软化灶形成,评定为拾级伤残。
就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焦监护人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十万余元。
原告(小焦及其监护人)认为: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没有监管人员进行管理指导,疏忽大意,未排除安全隐患,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原告进行赔偿。
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辩称:根据事发时监控视频来看,此次事故原因是小焦在“索桥”项目游玩时,其监护人未按要求为其佩戴安全带,且在危险行为发生时未及时干预,监护人未履行法定监护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方在园区入口、购票须知及具体游乐项目处,设置了明显的提示标志和警示标志,要求“监护人负责监管”“必须佩戴安全带”“家长需根据孩子身体状况注意安全”,故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儿童乐园”经营者,应当对其游乐场所的消费者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举证证实其已在经营场所张贴了安全须知等,但原告在未穿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进入该游乐项目玩耍,被告无任何工作人员出面进行干预、提醒或者制止。
原告系未成年人,其监护人依法负有监护职责,监护人忽视游乐场所的安全须知等提示,放任小焦从项目出口进入,过于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发生,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20%的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万余元。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