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5 10:01:48 查看42次 来源: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公司精心策划的团建之旅中,湛蓝的大海、洁白的沙滩,为平日里忙碌于办公室格子间的员工们,勾勒出一幅惬意的休闲画卷。在自费选择的浮潜游玩期间不幸受伤,这个在看似与工作无关的自费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能否跨越休闲的界限被认定为工伤呢?
今日案例
小群是A公司员工,于2016年6月1日入职,岗位为销售顾问。2018年1月10日,A公司组织公司员工前往泰国旅游。2018年1月12日,小群在泰国参加浮潜自费游玩项目时受伤。
归国后,A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认为小群的情况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A公司不服,于同年4月20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维持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A公司仍不服,遂诉至法院。
小群参加公司团建旅游活动受伤,属于工伤吗?
案例分析
判断是否属于工伤的关键,是小群参加涉案活动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其受到的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了“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上述规定虽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视为工作原因,但也均明确规定了要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这也是工伤的性质所定的。
因此,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受伤是否认定为工伤,应当从活动的目的性、费用的承担、活动安排的内容以及参与人员的组成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虽是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费用、行程均为单位负责,但行程中并未安排与工作有关的活动及事项,并且从导致小群受伤的浮潜项目性质来看,该项目明显属于高风险旅游项目,亦未强制员工参加,更与工作原因无关。
最终,法院认为小群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判决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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