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5 17:01:37 查看12次 来源:李鹏律师律师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均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但两者在行为方式、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上存在显著区别。以下从法律定义、核心差异、司法认定等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义与构成要件
1. 赌博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以下两种行为之一:
聚众赌博: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以赌博为业:长期以赌博为常业,输赢数额较大,将赌博所得作为主要生活来源。
主观要件: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即通过赌博获取经济利益。
2. 开设赌场罪(《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并经营赌场,为赌博提供场所、工具或服务,吸引他人参与赌博的行为。
行为特征:
提供固定或虚拟的赌博场所(如实体赌场、网络赌博平台);
对赌博活动进行组织、管理或控制(如制定规则、提供赌具、结算赌资);
吸引不特定多数人参与(区别于“聚众赌博”的特定对象)。
主观要件:同样以“营利”为目的,但获利方式更直接(如收取场地费、抽成“水钱”、平台服务费等)。
二、核心区别
1. 行为方式不同
赌博罪:行为人直接参与赌博活动,通过“聚众”或“以赌为业”获利,本质是“参与型”犯罪。
例:甲组织朋友到家中赌博,抽头渔利1万元,构成赌博罪。
开设赌场罪:行为人提供赌博的“平台”或“场所”,不直接参与赌博,而是通过控制、管理赌场获利,本质是“经营型”犯罪。
例:乙搭建网络赌博平台,招募人员维护,吸引数百人注册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2. 参与对象与规模
赌博罪:参与对象通常为特定或相对固定的人员(如朋友、熟人),规模较小,具有“封闭性”。
开设赌场罪:参与对象为不特定多数人,赌场具有“开放性”,规模较大且持续经营。
3. 法律后果不同
罪名 基础刑 情节严重
赌博罪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 5-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刑期)
注:开设赌场罪的起刑点(5年以下)高于赌博罪(3年以下),且“情节严重”的标准更低(如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体现对赌场犯罪的从严打击。
三、司法认定中的特殊情形
1. 网络赌博的认定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的,属于“开设赌场”(如建立赌博网站、微信群招揽赌客);仅以营利为目的,招揽他人加入微信群赌博,未对赌博活动进行控制、管理的,可能认定为赌博罪。
关键区分:是否对赌博活动有“控制权”(如制定规则、结算赌资、维护平台),若有则构成开设赌场罪。
2. “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界限
若行为人仅临时组织多人赌博(如一次酒店包间赌博),未提供固定场所或持续经营,可能构成赌博罪;
若行为人长期在固定地点或网络平台组织赌博,具有持续性、开放性,则构成开设赌场罪。
总结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经营赌场”获利(开设赌场罪),还是通过“直接参与赌博”获利(赌博罪)。前者强调对赌博活动的控制与管理,后者强调参与赌博的具体行为。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场所固定性、参与对象开放性、获利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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