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9 00:15:27 查看9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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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交易中,买方因突发重大疾病无法履约引发的纠纷,需平衡契约精神与公平原则。北京昌平区一起案件中,买方签约后确诊疾病主张情势变更解约,卖方以违约为由索赔 72 万元,法院最终认定构成违约但酌情调减违约金,判决买方支付 25 万元。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李伟、张敏(房屋出卖人)
被告(反诉原告):赵鹏(房屋买受人)
第三人:乙中介公司
(二)争议焦点
赵鹏因确诊癌症解约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本案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免除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的 20% 违约金(72 万元)是否应予调整?
(三)事件经过
2023 年 11月 22 日,李伟、张敏与赵鹏通过乙中介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赵鹏以 353 万元购买一号房屋(含屋内设施 7 万元),首付 109 万元,贷款 244 万元,当日支付定金 10 万元。合同明确:买方拒绝购房构成根本违约,需按总价款 20% 支付违约金(72 万元)。
2023 年 12月 8 日双方完成网签,12 月 10 日赵鹏因高烧就诊,医生提示患癌可能。12 月 17 日起,赵鹏以 “需手术治疗、丧失收入来源” 为由协商解约遭拒。2024 年 1 月 22 日赵鹏确诊癌症,1 月 29 日辞职养病。2024 年 3 月 3 日李伟、张敏发函解除合同,4 月 29 日双方办理解除网签。
因网签未及时解除,李伟、张敏错过 327 万元售价,最终于 5 月 26 日以 282.5 万元出售,差价损失 44.5 万元。赵鹏反诉主张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 10 万元定金;李伟、张敏起诉要求确认解约并索赔 72 万元违约金。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与解约条件认定
法院确认合同有效的关键依据:
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合法:《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由各方签字确认,对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的约定清晰,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根本违约的构成:赵鹏在网签后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付款及过户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拒绝继续履约,符合 “一方明确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根本违约情形,李伟、张敏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约时间以 2024 年 3 月 3 日通知到达赵鹏为准。
(二)情势变更主张的审查逻辑
法院驳回情势变更抗辩的理由:
疾病发生不构成情势变更:赵鹏虽在签约后确诊癌症,但订立合同时应预见个人健康风险,且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疾病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其辞职养病系自主选择,并非疾病直接导致的履约能力丧失,不符合《民法典》第 533 条关于情势变更的适用要件。
违约行为与疾病无必然因果:赵鹏在确诊前已开始协商解约,且未举证证明治疗费用与购房款存在直接冲突,疾病仅为履约困难的诱因,不能成为免除违约责任的法定事由。
(三)违约金调整的裁判要点
法院调减违约金的考量因素:
实际损失为基础:李伟、张敏实际售房差价损失 44.5 万元,合同约定的 72 万元违约金显著高于实际损失,赵鹏主张调减符合法律规定。
过错程度与减损义务:赵鹏在确诊后及时通知解约,主观恶意较小;但未及时配合解除网签导致损失扩大,存在过错。李伟、张敏在对方明确违约后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对差价扩大亦有责任。
公平原则平衡利益:综合赵鹏患病后的经济困境(无收入、需持续治疗)与卖方实际损失,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 35 万元,扣除已支付的 10 万元定金后,实际支付 25 万元。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确认李伟、张敏与赵鹏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 2024 年 3 月 3 日解除;
赵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伟、张敏支付违约金 25 万元(已扣除 10 万元定金);
驳回李伟、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赵鹏的反诉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房屋交易中的风险防范
签约前评估履约能力:买方应充分评估自身健康状况、收入稳定性及贷款资质,避免因突发 情况导致履约不能。可在合同中约定“健康状况变化” 等特殊解约条款,降低违约风险。
及时履行通知与减损义务:一方发现履约困难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方案,避免损失扩大。本案中赵鹏虽及时通知但未配合解网签,卖方未及时止损,均需承担相应责任。
(二)违约金条款的合理设定
约定违约金需兼顾公平:卖方不宜约定过高违约金(如 20% 总房款),可根据房价波动风险约定合理比例(如 5%-10%),避免诉讼中被法院大幅调减。本案 72 万元违约金因远超实际损失,最终被调减至 35 万元。
明确损失计算方式:合同中可约定 “差价损失、中介费、贷款利息” 等具体损失范围,为违约金调整提供清晰依据,减少举证难度。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边界
严格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个人健康变化、收入减少等属于可预见的生活风险,一般不构成情势变更。只有发生“地震、政策突变” 等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才能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协商优先原则:出现履约困难时,应先通过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方式、延期履行等,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解决,避免直接单方解约引发纠纷。
本案判决既维护了合同严肃性,又考虑了买方的实际困境,通过调减违约金实现利益平衡。这提醒房屋交易双方,签约时需审慎评估风险,履约中注重及时沟通,发生争议时理性维权,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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