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19 08:18:57 查看17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志佳
近日,经湖北省恩施某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湖北某新能源公司与袁某共同确认某新能源公司与袁某2024年3月17日至9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达成协议:某新能源公司于2025年3月15日之前支付袁某二倍工资差额8000元,逾期未足额支付则按一审判决数额执行。
袁某于2024年3月27日至9月11日在某新能源公司上班,接受某新能源公司管理,月薪3000元加提成。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新能源公司按约定付清了袁某工资。2024年9月30日,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其与湖北某新能源公司2024年3月27日至9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某新能源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二倍工资的差额。
劳动仲裁机构裁决:袁某与湖北某新能源公司2024年3月27日至9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湖北某新能源公司在已支付给袁某的工资之外,另支付袁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二倍工资的差额12461.52元。某新能源公司不服裁决,向建始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某新能源公司是合法用人单位,袁某2024年3月27日至9月11日期间在某新能源公司上班,接受某新能源公司管理,某新能源公司向其支付报酬,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新能源公司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未与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至于二倍工资差额数额,劳动仲裁机构裁决的未超过依法计算的数额,袁某未起诉,视为认可,法院予以确认。2024年12月17日,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袁某与湖北某新能源公司2024年3月27日至9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新能源公司支付袁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二倍工资的差额12461.52元。
某新能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恩施中院,恩施中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2月17日主持调解达成前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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