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1 11:09:37 查看33次 来源:宋瑞学律师
离婚纠纷中请求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首先需要面临的问题便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中一个常见的可量化标准便是分居满两年,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以分居满两年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我们可以从一下两则案例中窥得一二。
案例一:
A和B夫妻二人自2016年开始分居,后A起诉离婚称:A与B分居多年,且分居期间其因病住院,B未尽任何扶助照顾义务,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与B解除婚姻关系,B答辩称:双方虽然是从2016年开始分居,但是是因为原告一直在外面做生意的原因。法院观点:A与B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虽出现分居情况,但不能排除系因原告工作、养病需要而导致。原告就双方感情破裂未举证,本院不能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A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二:
C与D系夫妻,C起诉称:2016年年底,D搬离共同居住的居所,双方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判决离婚,D答辩称:其搬离共同居住的居所系到异地照顾儿子,也经常往返于两地,双方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观点:C主张双方自2016年年底开始分居生活,但未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且未证明双方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考虑D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夫妻义务,愿意努力挽回双方的婚姻,希望C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不再坚持离婚。
由此可知,司法实践中认定夫妻分居满两年主要从如下角度考量:
1.分居的原因是否系由于夫妻感情不和
2.在时间上是否连续分居满两年
3.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两年
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连续分居满两年即可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此处须注意,即使主张离婚的一方已经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出于挽救双方婚姻的考虑而在初次起诉时判决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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