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15 15:27:50 查看2539次 来源: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简介】
王先生与刁女士经某法院调解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2.婚生子王某某由刁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200元(自2007年1月起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
201x年x月,王先生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王某某由原告抚养。其理由为:原告更适合抚养其孩子王某某,因其有稳定住所、收入,王先生家人也可以帮助照看。
被告刁女士不同意变更子女的抚养权,首先刁女士没有重新组建家庭,抚养能力与离婚时相比没有发生重大明显的变化。且被告在抚养过程中也并不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法定情形,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继续抚养孩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王先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王先生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是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刁女士的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生活状况与离婚时相比发生重大、明显变化,致使其不宜直接抚养其子王某某;且原告王先生也没能提交证据材料证明刁女士在抚养其子过程中,存在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有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行为,故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景运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问题1:离婚后如何变更子女抚养权?
方法一:根据法律的规定,要有符合法条所述的相关情形的证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原告王先生并没有提供能够证明有以上几种情况的证据,所以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
方法二: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来变更抚养权。
问题2: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再婚,另一方想要争夺抚养权,该怎么办?
首先,再婚并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变更子女抚养权有其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其次,如果再婚夫妻想变更抚养权,建议先跟前夫(妻)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则判断一下是否有出现法定的情形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自己不能判断的,最好可以找专业的律师咨询一下。北京市景运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问题3: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虐待孩子,另一方想要争夺抚养权,该怎么办?
遇到此种情形,应当收集抚养孩子一方虐待孩子的证据。同前夫(妻)协商变更,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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