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刑事律师:信用卡诈骗案通过辩护促成不起诉的成功案例

2025/07/22 11:30:35 查看16次 来源:李鹏律师律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王某某于2016年1月通过某银行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截至2022年8月,其累计透支本金7.6万余元,产生利息、手续费等费用9万余元及违约金2000余元,本息合计16万余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公安机关以王某某涉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立案侦查。

【律师介入与辩护思路】

王某某家属委托本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 全面审查证据,锁定关键争议点
    律师首先调取了公安机关移送的全部案卷材料,重点审查了发卡行的催收记录、王某某的还款记录、银行流水及双方沟通记录。经分析发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王某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要件。根据《刑法》及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需同时满足“经发卡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个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2. 多维度论证“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
    律师通过以下三点论证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某“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存在缺陷:

    • 透支时的还款能力与用途:王某某透支初期具有稳定收入,信用卡主要用于家庭消费及临时资金周转,无证据显示其透支时明知无还款能力而肆意挥霍;

    • 催收后的行为表现:王某某虽未全额还款,但未变更联系方式、未逃避催收,且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表明其无逃避债务的主观意图;

    • 事后积极弥补损失:王某某到案后立即归还全部本金7.6万余元,并与银行就利息部分达成分期还款协议,进一步证明其无非法占有故意,而是因客观经济困难导致逾期。

  3. 与检察机关深度沟通,强化证据瑕疵
    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重点指出:

    • 公安机关未调取王某某透支期间的收入证明、消费明细等关键证据,无法证明其“明知无还款能力而透支”;

    • 发卡行的催收记录中部分电话催收未留存录音,仅以银行单方说明认定“有效催收”,证据形式不完整;

    • 王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还款的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的典型特征(如转移财产、隐匿身份等)明显不符。

【办案结果】

检察机关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表现为:

  • 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王某某在透支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催收程序的有效性、王某某的还款能力等关键事实缺乏必要证据支撑。

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意义】

本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以证据为中心”的辩护策略。通过精准锁定“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争议点,结合当事人主动投案、积极还款等从轻情节,有效动摇检察机关的定罪信心,最终实现无罪辩护目标。该案例也为类似信用卡诈骗案件中“主观故意”的认定提供了实务参考,强调了刑事诉讼中“证据确实、充分”原则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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