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2 21:09:42 查看20次 来源:吴中律师
在婚姻的殿堂里,每一对步入的伴侣都怀揣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但现实有时却不尽如人意。当婚姻的航船遭遇风浪,一方或双方可能会发现,彼此间的了解远不如初见时那般深刻,甚至感到陌生与疏离。这时,一个疑问自然而然地浮现:能否仅以“夫妻之间缺乏了解”作为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呢?
一、法律框架下的离婚理由
在我国《民法典》中,关于离婚的规定主要围绕“感情确已破裂”这一核心标准展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列举了几种视为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此外,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司法实践中的特殊情况留下了裁量空间。
二、“缺乏了解”与“感情破裂”的关系
“夫妻之间缺乏了解”这一表述,更多地指向了婚姻初期或婚姻关系中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心理隔阂。它描述的是一种状态,而非直接的法律事实。在法律语境下,单纯以“缺乏了解”为由提出离婚,并不直接等同于“感情确已破裂”。因为“了解”是一个动态过程,可以通过时间、沟通和共同努力来加深,而“感情破裂”则通常意味着婚姻关系已无法修复,继续维持对双方都是一种伤害。
三、司法实践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婚前基础、婚后感情发展、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如果“缺乏了解”是由于一方故意隐瞒重大事实(如重大疾病、犯罪记录等),且这种隐瞒对另一方决定结婚产生了决定性影响,那么这种情况可能被视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然而,若仅是日常生活中的小摩擦、性格差异或沟通不足导致的“了解不够”,则通常不足以构成判决离婚的直接依据。
对于面临“缺乏了解”困境的夫妻,建议首先尝试通过婚姻咨询、心理辅导等方式增进相互理解,改善沟通模式,给婚姻一个修复的机会。如果经过努力仍无法挽回,且双方均认为婚姻已无继续的必要,那么可以基于其他更具体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如长期分居、感情不和等)提出离婚。
总之,虽然“夫妻之间缺乏了解”本身不直接构成法律上的离婚理由,但它提醒我们,婚姻需要双方持续的努力与经营。在面对婚姻危机时,理性分析原因,寻求合法合理的解决途径,才是维护自身权益与家庭和谐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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