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3 10:06:41 查看22次 来源:李晓娟律师
婚内财产协议如果约定内容合法,在离婚时是有用的。一方面法院会根据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判决;另一方面在调解过程中有利于调解方案的达成。李晓娟律师办理的一个离婚案件,最终能调解结案,归功于男女双方婚内签订的财产协议书。
一、基本案情
郭女士与江先生因工作往来相识,2010年确立恋爱关系,2014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育一子。婚姻存续期间,郭女士出资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并与江先生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房产归其个人所有。
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长期分居。2022年4月,郭女士首次起诉离婚,但江先生不同意,法院认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判决不准离婚。2023年2月,郭女士再次委托李晓娟律师起诉,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成功实现:
1. 离婚
2. 房产归女方
3. 孩子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二、案件难点与突破点
1.第一次起诉为何被驳回?
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首次起诉离婚时,若被告不同意且无充分证据证明感情破裂(如家暴、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等),法院可能判决不离。
本案中,郭女士首次起诉时,虽已分居多年,但江先生不同意离婚,郭女士也没有办法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法院认为仍有和好可能。
2. 第二次起诉为何能成功调解?
(1)首次判决后,双方继续分居,且六个月后女方再次起诉离婚,符合“感情确已破裂”标准。
(2)争议房产虽为婚内购买,但因登记在郭女士名下且有书面协议,法院依法也会支持归其个人所有。
(3)通过法院调解,双方可协商抚养费、探视权等细节,避免诉讼对抗,更快解决问题。
3. 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可书面约定婚内财产归属,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郭女士提供的财产协议清晰界定房产归属,避免了离婚时的财产争议。
三、律师策略与价值
李晓娟律师的代理思路:
1. 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二次起诉离婚的法定条件;
2. 确保婚内房产归郭女士所有,避免被分割;
3. 在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方面争取合理权益,减少诉讼对抗。
主办律师介绍:
李晓娟律师,现为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具有丰富的离婚诉讼、财产分割、抚养权纠纷办案经验,擅长通过诉讼+调解结合的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矛盾,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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