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3 16:42:05 查看15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近年来,因婚外同居关系引发的遗产继承纠纷日益增多。现实生活中,部分人在临终前将自己名下全部或部分财产遗赠给照顾自己的“情人”,甚至办理了公证遗嘱,意图以法律形式对抗家属主张。然而,这类遗嘱能否被法院认可?是否存在超出法律允许的边界?本文结合真实案例予以解读。
赵某与李某系合法夫妻,婚后育有一子。李某在十多年前移居国外,赵某虽曾赴国外生活,但因生活方式不同,最终回国定居。赵某多次提出离婚未果,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05年,赵某因车祸卧床住院,朋友谢某前来照料,后与赵某长期同居。其间,李某每年回国探亲,但仅与儿孙聚会,与赵某几无来往。2020年,赵某因病去世,李某回国处理丧事时,谢某拿出一份公证遗嘱,内容载明:赵某将名下房屋的一半产权遗赠给谢某。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并要求谢某搬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赵某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该财产的全部份额。赵某所立的公证遗嘱虽然具备形式要件,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但该行为实质上损害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违反了《民法典》第153条关于“公序良俗”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公序良俗”原则,源自《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强调民事行为不得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指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秩序的基本准则;善良风俗则是社会公德、家庭伦理等道德底线的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包括:代孕合同、断绝亲子关系协议、婚外情赠与、以及本案中通过遗嘱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赠予情人的行为。
法院明确指出,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第三人,尤其是具有婚外情性质的对象,即使采取了“公证遗嘱”形式,也无法改变其违法本质。无过错配偶在法律上享有优先保护,而所谓“小三”则不具备法律支持的继承地位。以“临终前照顾”为由获取遗产,若缺乏法定依据,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从法理上看,婚姻不仅是感情结合,更是一种法律关系。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负有忠实义务与财产协商义务。即便夫妻关系冷淡,情感破裂,只要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配偶身份仍受到法律保护。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尤其是在生命临终阶段以赠与名义规避继承规则的行为,法律不会坐视不理。
因此,在遗产处理过程中,遗嘱虽然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但仍必须受到法律基本价值的约束,不得突破公序良俗底线。对于伴侣关系复杂、家庭结构特殊的继承问题,建议在法律框架下及早作出合法、合规安排,防止遗产纠纷升级为家族对抗。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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