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3 16:42:53 查看14次 来源:杨志峥律师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亲情与债务往往交织在一起,尤其是当生前借款与临终“口头免除”相结合时,更容易引发争议。我们来看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一位母亲生前曾借给儿子150万元用于填补炒股亏损,儿子承诺分期偿还。后因母亲重病住院,由儿子全程陪护照料。临终前,儿子请求母亲免除债务,称作赠与。母亲在卧床期间,以书面形式加录音同意该请求,但现场无第三人见证。母亲去世后,儿子取走原先的欠条,主张债务已被免除。而女儿则依据其与母亲生前的聊天记录,认为借款事实存在,主张该150万元应作为遗产依法继承。
那么,这150万元到底是否还属于遗产?核心在于:母亲是否以赠与方式生前处分了该笔财产,或者是否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该笔财产指定给儿子继承。
从法律层面看,这一情形涉及两个关键法律关系的判断:一是赠与合同是否成立,二是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遗嘱。
先看赠与合同。《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该合同需满足三个主要条件:赠与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赠与财产合法。
在本案中,首先需判断母亲临终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其神志清醒、具有判断能力,则具备订立赠与合同的资格。其次是意思表示的真实性。若其“无奈同意”仅出于情感上的勉强,而并非在胁迫、欺诈或重大误解下作出,通常不影响赠与合同效力。但若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如暴力、威胁),则赠与无效。此外,还需审查赠与是否已经履行。若儿子尚未完成借条注销等法律行为,赠与行为是否生效也存在疑问。
再看遗嘱效力。《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包括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指定由特定继承人继承。本案关键在于,该“书面+录音”是否构成合法的遗嘱。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法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要求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记录遗嘱人姓名及年、月、日;而自书遗嘱则需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从目前所述情况看,该“书面+录音”材料明显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法定遗嘱形式,因缺乏见证人支持,其作为遗嘱的法律效力存疑。
综合来看,若赠与合同因母亲民事行为能力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且该书面材料不构成合法遗嘱形式,则该150万元债务并未依法免除,而应视为遗产纳入遗产范围依法继承。在这种情况下,女儿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要求将该150万元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因此,对于子女之间因借款、赡养与赠与纠葛引发的继承争议,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厘清财产性质、证据效力与法律形式。无论是赠与行为还是临终遗嘱,若形式或内容不合法,都难以取得法院支持。对于继承人而言,切勿将“亲情约定”等同于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律框架内妥善安排,才能保障继承秩序与家庭和谐
我是继承律师杨志峥,专注遗产继承领域16年,对继承类不同类型案件均有涉猎。每个案件情况不同,办案⽅法和思路也不同。如需了解更多继承相关法律问题,请您私信我,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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