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会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2025/07/23 20:11:13 查看38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农民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像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都以成员身份为基础。但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成员身份可能会丧失。

一、自然死亡

  当村民离世,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也随之终止。这是基于自然生命终结的客观事实。比如村里的王大爷去世后,他名下的承包地会按规定进行处理,像由其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或者在一些情况下由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同时,他也不再享受成员相关权益,比如集体收益分红等。在法律实践中,自然死亡导致成员身份丧失是明确且普遍适用的规则,这是对客观事实的尊重,也是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分配有序进行的基础。

  二、丧失中国国籍

  如果加入外国国籍,就不再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国籍是确定公民身份及相应权益归属的重要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基于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形成的组织形式,成员身份与中国国籍紧密相关。如果小李移民,国外,取得外国国籍后,村里的分红、宅基地分配等福利,他就无法再享有。因为从法律层面看,他已经脱离了中国国籍所对应的权益体系,不再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条件。

  三、取得其他村成员身份

  若从一个村转到另一个村,并且获得了新村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原村的成员身份就会丧失。这是为了避免成员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中重复享受权益,确保资源合理分配。比如小张嫁到邻村,户口迁过去并通过合法程序成为那边的成员,完成成员身份的转换,原来村子的权益就和她没关系了。在实际操作中,新成员身份的取得通常需要满足迁入村的相关规定,如户籍迁入、经村民会议同意等,一旦确认新身份,原身份自然丧失。

  四、成为公务员(聘任制除外)

  一旦考上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也就意味着失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公务员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享受国家保障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保障功能与公务员所享受的保障存在本质区别,为避免利益冲突和保障资源合理分配,法律规定公务员(非聘任制)不能同时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比如小王考上公务员后,他就不再是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再参与村里土地承包调整、集体资产分红等事务。不过,对于因成为公务员而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其已经享有的相关权益,这也是对成员权益的一种过渡性保护。

  五、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也可能导致身份丧失。不同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章程中规定一些特定的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形。比如长期脱离农村生产生活,并且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取消成员资格等。假设某村民长期在城市定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任何生产生活联系,连续多年未参与村里事务,经村民会议按照章程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取消其成员资格,这种情况下,该村民就丧失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在面临可能影响成员身份的重大决策,如工作变动、婚姻迁移等情况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相应权益的影响,避免因不了解规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