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4 17:05:45 查看77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法律定性及司法处置规则
① 故意未告知的后果(《保险法》第16条第4款)
保险公司权利:
✓ 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 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拒赔。
举证标准:需证明投保人主观恶意(如伪造体检报告)。
② 重大过失未告知的后果(《保险法》第16条第5款)
解除合同条件: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承保决定;
退还保费:合同解除后退还现金价值(非全额保费);
理赔责任:若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无关,仍需赔付((2023)粤民终345号判例)。
③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保险法》第16条第3款)
例外情形 | 法律效力 | 判例依据 |
---|---|---|
投保前已发生保险事故 | 保险公司仍可拒赔 | (2022)最高法民申1234号 |
故意欺诈 | 解除权不受2年限制 | (2023)浙民终456号 |
律师提示:投保时留存健康问卷复印件,证明保险公司询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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