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是否有效?

2025/07/24 17:53:35 查看40次 来源:孔英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假离婚” 的现象并不罕见。不少夫妻为了获取购房资格、多得拆迁补偿款、享受某些政策优惠,或是逃避债务等目的,选择通过办理离婚登记来达成目标,待事成之后再复婚。然而,这种看似 “巧妙” 的操作背后,隐藏着诸多法律风险。

  网友咨询:

  “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通常情况下,如果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且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中财产处理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意味着,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财产处置义务。例如,若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另一方就有义务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即使双方是出于非感情破裂等 “虚假” 目的离婚,只要离婚登记程序合法,财产处理条款在形式上就具备效力。

  若一方能证明签订财产处理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经审理认定属实后,会判决重新分割财产。比如,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等手段,迫使对方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大量财产权益,这种情况下受胁迫方在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财产处理条款。

  律师补充: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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