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4 17:55:15 查看37次 来源:孔英律师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的关系复杂多变,婚姻状况也充满了不确定性。近年来,因婚姻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其中关于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在诉讼离婚中能否作为依据的问题,备受关注。
网友咨询:
婚内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能否作为诉讼离婚的依据?
律师解答:
不能。
离婚协议书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不仅需要具备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会发生法律效力。诉讼离婚中,如果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那么该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法院在判决时,不会仅仅依据这份未生效的离婚协议来进行。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