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4 17:56:52 查看43次 来源:孔英律师
在现代社会的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难以完全避免。当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其身体或精神功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进而影响其继续从事原有工作的能力。为了科学、公正地评估工伤职工或职业病患者的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我国建立了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网友咨询: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何时提出?
律师解答: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提出时间,一般情况下,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过早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于伤情尚未稳定,可能导致鉴定结果无法准确反映职工最终的劳动能力受损程度。若申请时间过晚,可能会延长工伤职工获取赔偿及享受相关待遇的周期。
伤情相对稳定指工伤职工的伤情经过治疗后,病情趋于稳定,不再继续恶化或明显好转,达到了可以进行客观评估的状态。对于一些急性损伤,可能治疗后很快稳定;而对于一些复杂的骨折、颅脑损伤或职业病,可能需要较长的恢复期才能稳定。
律师补充: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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