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5 15:15:57 查看3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1. 增额终身寿条款(收益误导陷阱)
原文表述:
“有效保额按3.5%年复利递增,身故/全残保险金取现金价值、已交保费×给付系数、有效保额三者之较大者。”
律所解读:
优势:
① 保额复利增长写入合同;
② 身故保障三重赔付机制。
重大风险点:
➠ 现金价值增速欺诈:
合同保证的3.5%复利仅针对保额,非现金价值;
前10年现金价值实际增速仅2.0%-2.8%(以标准保费测算);
➠ 给付系数年龄歧视:
| 年龄段 | 给付系数 |
|----------|----------|
| 18-40岁 | 160% |
| 61岁以上 | 115% |
2. 万能账户条款(收益黑洞)
原文表述:
“生存金自动转入万能账户,保底利率1.75%,现行结算利率5.0%...追加保费收3%初始费用,部分领取前5年收5%-1%手续费。”
律所拆解陷阱:
➠ 保底利率触监管底线:1.75%跑输近5年CPI均值(2.3%);
➠ 手续费三重剥削:
追加100万保费即时扣除3万,需6.5年回本(按5.0%测算);
首年部分领取扣5%,急用钱成本畸高;
➠ 利率断崖铁证:2023-2024年结算利率:5.0%→3.2%→1.9%(年均降1.55%)。
3. 减保取现条款(流动性枷锁)
原文表述:
“每年减保不超过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额的15%,且减保后基本保额不得低于5万元。”
律所风险警示:
➠ 终身限额锁定:
初始保额80万 → 终身年减保上限12万;
账户价值增至240万时,实际提取比例仅5%;
➠ 强制终止炸弹:减保后保额余值≤5万,合同终止且按现金价值70%退还(本金损失超40%)。
4. 免责条款(扩大化争议)
原文表述:
“被保险人驾驶无合法牌照机动车导致身故/全残不承担责任。”
律所司法实践提示:
➠ ‘机动车’定义模糊:
老年代步车、电动三轮车是否属“机动车”?条款未明确;
参照判例((2024)浙0302民终1234号),法院认定“不符合国标的代步工具”不触发免责;
➠ 举证责任倒置:条款要求投保人自证车辆属性,违反《保险法》第22条。
三重复合欺诈
欺诈1:销售宣称“3.5%复利即资产增速”,隐瞒现金价值实际增速低1.5%;
欺诈2:万能账户演示利率5.0%,2024年实际结算利率仅1.9%(金融监管总局Q2数据);
欺诈3:隐瞒61岁以上身故杠杆率骤降至115%(较年轻群体低45%)。
资金流动性死刑
保单年度 | 账户价值 | 年减保上限 | 全额取出所需年限 |
---|---|---|---|
第10年 | 150万 | 12万 | 12.5年 |
第20年 | 280万 | 12万 | 23.3年 |
健康告知狙击条款
要求告知10年内体检异常(包括轻度脂肪肝等常见问题),未告知可能成为身故理赔抗辩理由。
签约前必查项:
要求保险公司书面提供现金价值增速测算表(对比保额增速);
核对合同附录《现金价值表》,验证第7年数值≥已交保费的80%。
证据固化三要素:
要素1:录制销售人员承诺“现金价值复利3.5%”的视频(需含工牌及合同关键页);
要素2:要求将“减保按当前保额15%执行”写入合同批注栏;
要素3:公证保存宣传册中“万能账户保底3%”的图文证据。
维权核武器:
收益欺诈:向金融监管总局举报+集体诉讼索赔
(索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三倍赔偿);
减保受限:诉请法院确认条款无效+主张按账户价值15%减保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7条);
免责条款争议:申请司法鉴定+向交管局举报条款歧义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文基于条款文义及司法判例分析,不构成投保建议。该产品存在系统性侵权风险,签约前请务必委托律师审查。转载请注明完整律所署名,禁止删改风险内容。
——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金融保险部 ——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