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6 08:28:28 查看31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建国
网上交易二手车不成,买家拿着之前的“约定”,起诉要求卖家双倍返还定金,不料竟未获法院支持。近日,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
史某从事二手车经销。2024年春,周某在微信里先后三次同史某达成三辆重型货车买卖协议,并以微信转账方式,累计向对方支付定金2.7万元。
在三份协议里,周某、史某虽约定了购车价款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却未商定车辆交付时限。
最后一次达成买卖合意的数天之后,由于史某未能尽快办理相关提档过户手续并交付车辆,周某经电话、微信催告未果,遂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双倍退还定金等。
镇原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史某在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车辆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二人因车辆交付期限问题发生争议,致合作基础丧失,周某要求解除合同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定金罚则适用条件是否成就。适用定金罚则前提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要达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程度。
因周某、史某对协议履行期限未明确约定,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此案中,结合合同性质、目的及标的物状态等,史某迟延交付车辆时间并未显著超出合理范围,且其客观上仍有积极履行合同的行为,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迟延、阻却合同履行的故意,其轻微延迟交付行为不至于使对方购置车辆目的落空,对合同目的的实现不具有实质性影响,故该案不符合定金双倍返还条件。
综上所述,镇原法院依法判决解除三份车辆买卖协议,并由史某返还周某定金2.7万元。
该案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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