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责任比例

2025/07/26 15:44:54 查看21次 来源:王强律师

很多当事人咨询我们责任认定的时候,经常会说责任比例交警定了,三七责,五五责,但其实交警只认定事故责任,不会确定具体的责任比例。每年处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我们也有部分案例法院最终推翻了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更改了责任比例。其实这也是不认可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很重要的一条救济途径。

一、案情简介

近期我们有一起交通事故案件收到了判决书,虽然交警认定的责任比例是主次责,但是法院最终认定的责任比例是五五。事情发生在某小区门口,由于公交站点设置问题,导致多辆公交车长期逆向违停在小区门口辅路,事发当日,一辆公交车逆向违停在前,有个骑电瓶车的刚成年的小伙子一手拿着手机一手骑着电瓶车,经过第一辆违停的公交车后,刚好又有第二辆逆向行驶的公交车刚刚停好,小伙子没注意到停下来的公交车,撞到了公交车侧面,导致死亡。事发后经交警认定,公交车司机违停次责,小孩主责。该案经过责任复核也维持了责任认定。某种程度上我们其实也能接受这个责任认定,毕竟公交车是停下来了,是小伙子自己撞上去的,但是对于责任比例我们认为公交车应该在责任认定的基础上多承担一部分。

我们认为小伙子有错,在驾驶非机动车的时候存在违法行为,但是错不至死,如果不是前面一辆违停的公交车挡住视线,如果不是肇事车辆刚刚逆行过来停靠,不会发生致死的事故,又或者是私家车逆向违停,根本碰撞不到车辆反光镜,导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小伙子才18岁,刚刚成年,大好的人生才刚刚开始,就是因为公交车的逆行,一个18岁少年的大好人生戛然而止。谁能想到造成这一严重后果的居然是数辆逆行且违停的公交车,这本来是载着上海市民安全出行的车辆却变成了市民出行路上的梦魇,断送了一个18岁少年的美好未来。公交公司作为城市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管理直接关系到公众出行的安全与便利,特别是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公交公司应当且必须落实强化必要充分的安全管理措施,才能保障乘客、员工以及其他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公交运营的稳定与顺畅。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责任比例酌定为五五。

二、责任认定是交警,责任比例法院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也就是说交警不会确定具体的责任比例。

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到底是谁确定的呢?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事故各方行为对造成事故和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等具体案情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也就是说,在不认可交警责任认定的情况下,除了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三日内复核,还有可能通过法院诉讼更改责任比例。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阐明理由,在庭审中拿出足以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尽力推翻同样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庭对其进行审查、质证后,如果认为当事人主张的证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就可以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作出不予采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重新确定责任比例。

 

三、是否可以单独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起诉

很多当事人经常和我们说,我不服交警的责任认定,我要起诉他,要打行政诉讼,要推翻这个责任认定。但其实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单独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起诉讼。

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鉴定意见,原则上属于证据,而不是一种行政执法行为,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对该认定书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即使提起了诉讼,法院也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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