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表见代理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2019/03/18 12:56:43 查看2772次 来源: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构成表见代理的,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

  引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案情简介:2012年12月25日,某城公司与某顺公司就海运大厦一标段防火门饰面项目签订«防火门供货、安装合同»,约定某顺公司负责某城公司承建的杭州海运国际大厦精装修工程一标段防火门、电井门的供货及安装工作。合同价款为722436元,付款方式为文件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为预付款;门框到场5天内支付至合同总额60﹪的货款;门扇到场3天内支付至合同总额90﹪的货款;货物全部安装完成后一周内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5﹪的货款(含预付款);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12个月后15个工作日内,保修工作完成及保修证书完成证书发出且经甲方书面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支付剩余的全部质量保修金。数量按照实际安装完成面结算。供货周期为收到合同预付款后40天内,门框安装完毕;50天内门扇加工完毕,门扇安装时间为自接到甲方通知后10天内安装完毕。验收依据为根据确认的图纸、工艺要求及封样杨平及样板房,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调整的加工要求及安装工艺要求作为验收标准的补充;验收时间贯穿生产安装全过程;验收结果以业主验收作为最终验收结果。此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甲方落款处由周某青签字并加盖某城公司合同专用章,乙方落款处加盖某顺公司印章。

  合同签订后,某顺公司按约为海运国际大厦一标段供应防火门。供货结束后,某城公司为某顺公司出具结算单,确认防火门价款共计为764761元,扣除税金30590元、扣5﹪质保金36708元及已付款项64万元,实际应付款项为57463元。注明质保金支付按合同12个月后15天内结清。结算单由周某青签字确认,某城公司至今未给付上述款项。

  本案争议焦点:某城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法院处理及律师观点:

  法院认为某顺公司与某城公司之间签订的«防火门供货、安装合同»,由周某青在甲方处签字并加盖某城公司合同专用章。虽某城公司不认可周某青系代表其签订合同,并称合同专用章与其备案印章不一致,但已失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俞某友、周某青代表某城公司负责涉案海运大厦精装修工程,持有并对外使用神州某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运大厦精装修工程项目专用章。华顺公司在签订并履行合同过程中均有充分理由相信周某青代表某城公司与其发生业务往来。固本院对双方之间依据合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属双方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我方诉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于我方不利之处有两点:一是周某青能否代表某州与我方签订合同;二是我方先期并没有对方收到律师函的邮政快递回单,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但我们紧紧抓住一系列由被告同一人签字供货单、结算单,以及后期从杭州法院调取的生效判决,结合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关于合同认定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同时,通过杭州邮局调取某州浙江分公司的快递签收单,拿到了诉讼未超时效的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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