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8 23:16:28 查看33次 来源: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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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定继承纠纷中,尽赡养义务的多少与遗产分割比例的关联常成为争议焦点。北京一起房屋继承案件中,法院结合赡养证据与共有物使用规则,判决兄妹均等继承房产,同时明确占有房屋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使用补偿,为共有遗产的分割提供了裁判思路。
一、案情梳理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明(被继承人之子)
被告:周华(被继承人之女)
(二)事件经过
周志国与刘兰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周明、一女周华。刘兰 2018 年 12 月去世,周志国 2023 年 1月去世,二人未留遗嘱。位于北京市的一号房屋登记在周志国名下,系夫妻共同财产。
周明诉称,父亲 2018 年半身不遂后,自己从 2018 年 10 月起进京全职照顾,直至父亲 2023 年去世,期间父亲完全瘫痪需 24 小时护理,周华因工作未长期照料。父亲去世后,周华擅自换锁并出租房屋,故要求分割一号房屋并多分份额,同时分割 2023 年 8 月起的租金收益。
周华辩称,2019 年经家族 长辈见证,已约定一号房屋归自己所有,父母存款归周明,双方已实际履行。周明掌控父母银行卡多年,支取全部存款,父母医疗费及丧葬费均由自己承担,且周明存在虐待父亲行为,故不同意周明的诉讼请求。
(三)争议焦点
一号房屋是否已通过家庭协议分割完毕?
周明是否因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多分遗产?
房屋租金收益应如何分配?
二、案件分析
(一)遗产范围与分割协议的认定
法院对房屋权属的审查:
夫妻共同财产确认:一号房屋登记在周志国名下,系其与刘兰婚内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去世后,房屋作为遗产由周明、周华法定继承。
口头协议的否定:周华主张 2019 年达成 “房归己、钱归周明”的分割协议,但仅提供家族 长辈证言,无书面协议佐证。周明否认该约定,且银行存款支取行为不足以推定房屋分割达成合意,法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
(二)赡养义务的证据审查
法院对赡养事实的认定:
周明的赡养证据:周明提交居委会居住证明、邻居证言及病历,证明其2018 年起与父亲 共同生活并全职护理瘫痪父亲,尽到日常照料义务。但周华对邻居证言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证人与周明存在利害关系。
周华的赡养证据:周华提交医疗费票据、丧葬费支出凭证及往返车票,主张自己承担父母医疗及丧葬费用。但周明质证认为部分票据无法证明实际支付主体,且车票未显示乘车人信息。
多分主张的不成立:法院认为双方均提交了部分赡养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自己尽了 “主要赡养义务”。周华主张周明虐待父亲,仅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双方要求多分的主张均不予支持。
(三)共有物使用收益的分配
法院对租金收益的判定:
房屋共有权的行使:一号房屋由周明、周华各继承 50% 份额,属按份共有。周华擅自换锁并占有使用房屋,导致周明无法行使使用权,应给予合理补偿。
租金标准的酌定:周明主张每月租金 8000 元,但未提交租赁合同或租金支付凭证。法院结合市场行情,酌定房屋每月租金 5000 元,周明按 50% 份额应得2500 元 / 月。
起算时间的确定:因周明未举证证明周华换锁及出租的具体时间,法院以起诉之日(2023 年 9 月 10 日)作为租金收益起算点。
三、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登记在周志国名下的一号房屋由原告周明继承 50% 份额、被告周华继承 50% 份额,双方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互相协助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二、被告周华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周明支付租金收益(按每月 2500元标准,自 2023 年 9 月 10 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一)遗产分割协议的订立要点
书面形式优先:家庭内部达成遗产分割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明确财产范围及分配方案,并有全体继承人签字确认,避免仅凭口头约定引发争议。
举证责任意识:主张存在分割协议的一方,需提供书面协议、录音录像或转账记录等客观证据,单纯证人证言难以获得法院采信。
(二)赡养义务的证据留存
日常照料证据:长期照顾老人的,应留存居住证明、护理费支付记录、购药凭证等,邻居证言需注明证人身份及与当事人关系,增强证明力。
费用支出凭证:承担医疗、丧葬费用的,需保留付款记录(如银行转账、微信/ 支付宝支付凭证),并在票据上注明付款人,避免仅有发票无支付记录的举证瑕疵。
(三)共有遗产的使用规则
份额均等下的补偿:按份共有人对共有房屋享有同等使用权,一方实际占有使用的,应按市场租金标准向另一方支付占有使用费,标准可参考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
租金起算时间:主张租金收益需举证证明对方实际占有房屋的时间,若无确切证据,法院可能以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
本案判决明确了法定继承中 “无充分证据证明多分情形则均等继承” 的规则,同时强调共有物使用的公平补偿原则,提醒公众处理遗产时注重书面协议签订与赡养证据留存,避免因举证不足影响自身权益。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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