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7/29 10:23:21 查看35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在职场中,offer一般指offer letter,是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出的正式录用通知书,通常包含岗位名称、薪资结构、福利待遇、入职时间等关键信息。接到offer,往往意味着双方达成初步的劳动合同意向。
收获一份报酬丰厚的offer是每个求职者的梦想。可是,如果明确拒绝了offer,却在事后反悔,还能要求公司继续与自己签署劳动合同吗?近日,北京三中院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张总,经过慎重考虑,我愿意加入咱们公司,就按照您在电话里说的,谢谢!”为了寻求更好的就业机会,小李来到北京的一家公司应聘。顺利通过面试后,小李还与公司投资总监张某围绕薪资进行了沟通。
然而,在收到张某发来的邮件时,小李却发现offer里面提到的待遇是月薪2.2万元、发13薪,即在标准12个月工资基础上,额外发放1个月工资。小李认为,这与自己此前认为的14薪存在较大差距。
带着心中的疑惑,小李再次拨通了电话。可张某明确表示,自己说的就是13薪,而且offer中的待遇不能变更,除非老板首肯。于是,小李当天就通过微信回复,“如果真的是13薪的话,我应该不会签署,昨天您已经问过我底线了。”
单位还算不错,待遇也很高,后悔拒绝了offer……反复思量一晚后,小李又在第二天通过邮件进行了回复,表示接受offer。这一回,张某邀请小李再去公司面谈一次。面谈之后,张某告知小李,他最终未被录用。
在小李看来,自己为了能够进新单位,甚至在回复邮件后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是被公司“放了鸽子”,于是以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缔约过失责任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两个月工资4.4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通过电子邮箱给小李发送了offer,该offer包含了职位、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这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要约。
小李对工资标准提出异议,并表示“如果真是13薪的话,我应该不会签署”。结合双方沟通记录内容和日常生活经验,该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小李对该公司offer的拒绝。
小李的拒绝行为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拒绝要约,会产生公司发出offer失效且双方之间不成立合同关系的法律效果。
由于要约的失效,受要约人继续承诺的,不发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即便小李在录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再回复接受录用,小李再对录用通知书进行承诺,亦不发生合同成立的效果。小李签署录用通知书的行为也构成新的要约,应当经公司明确承诺后才能形成有效的录用。公司拒绝承诺后,小李新的要约失效,新的要约对公司不生效。公司作为承诺一方,享有决定承诺与否的自由,故公司未录用小李并无过错。
小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存在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也不能证明其离职损失与公司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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